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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26
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言,一旦收到涉及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或追缴等值价款,更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甚至引发刑事风险。
近期,SH公司因被认定低报价格走私,遭某H海关处罚,决定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5万余元。面对这一不利局面,SH公司委托本团队陈瑞明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律博弈,海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这是陈瑞明律师在“走私货物不追缴等值价款”领域的又一成功案例,之前成功案例见《走私|走私罪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免于追缴等值价款数百万元》。本文将为您复盘这场惊心动魄的维权之战,揭示企业在面对海关行政处罚调查时,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反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起因:一票货物引发的走私危机
2026年,H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H公司在代理客户申报进口货物时,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约7.8万元,构成走私行为。因货物不便追缴,海关决定向SH公司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5万余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处罚,SH公司深感委屈。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代理报关,货物实际所有人另有其人,且海关调查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而且对于一家中小企业而言,35万余元的等值价款追缴意味着远超代理费数倍的财产负担。为此,SH公司委托陈瑞明律师,正式向上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三大命门直指处罚合法性
陈瑞明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纠结于简单的税额计算,而是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个核心争议焦点,直指行政处罚的软肋:
1.共同违法行为人认定不清
货主是证人还是共犯?
A海关认定SH公司是唯一违法主体,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提及“客户委托”。但陈律师指出:
第一阶段违法:货主最初提供货物信息时存在伪报材质、低报价格的行为,申报已实施完毕且被海关查获,构成走私既遂;
第二阶段违法:货主在海关查验后向SH公司支付找关系的费用,该费用明显系用于掩盖违法行为的非法支出,证明货主具有共同违法故意;
律师观点:根据《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及责任分别处罚。由于海关未查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 证据来源合法性
扣押手机、冒用身份微信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性的程序问题。陈瑞明律师在复议中提出:
非法扣押:海关在未办理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暂扣了当事人的手机长达5个月,海关未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履行法定扣押程序;
冒用身份取证:海关调查人员控制当事人手机期间,以其名义与货主进行微信沟通,获取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货主基于对当事人身份的信任所作陈述,并非向执法机关的真实、自愿陈述;
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瑕疵:海关未提供电子数据取证笔录,未说明取证时间、地点、操作人员及是否全程录像,不符合《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要求。
律师观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海关通过违法控制手机、冒用当事人身份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计核偷逃税款的依据。
3. 谁有权查这个案子?
管辖权异议
案件经办人员、法制复核人员、听证人员均来自B海关缉私警察,而非案件管辖机关A海关。
律师认为,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听证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不能通过海关“内部分工”随意变更。由非管辖机关的办案人员主导调查,严重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复议结果: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面对陈瑞明律师有理有据的激烈反驳,上级海关在复议阶段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复议决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虽然海关被责令重作,但在现有证据链已被律师成功拆解且程序违法硬伤难以弥补的情况下,这一结果标志着SH公司在此轮法律交锋中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复盘:本案的三大典型意义
从"追缴等值价款35万余元"到"行政处罚全撤销",本案的逆转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对海关行政执法程序的精准把握、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以及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下财产处罚失衡问题的深刻理解。
陈瑞明律师表示:"在走私案件的行政救济中,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实体问题,却忽视了程序违法可能带来的致命伤。本案中,海关在证据收集和调查主体上的程序瑕疵,直接导致了处罚决定的撤销。这再次证明,程序辩护有时比实体辩护更具杀伤力。"
本案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和参考价值:
1.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安全阀
海关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涉案财物的扣押、电子数据的提取,还是调查取证的方式,都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任何以"主动配合调查"为名规避法定程序、以内部分工为由超越管辖权限的行为,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否定性评价。
2.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认定必须查清辨明
在代理报关类走私案件中,报关企业与货主之间的责任划分往往是争议核心。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将货主“证人化”以回避对共同违法行为的查明义务。本案为同类案件中如何区分报关企业与货主的主观故意、行为阶段及责任比例提供了重要参考。
3.手机不是电子证据的任意提取库
随着电子数据在海关办案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执法人员调取手机信息必须严格依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本案中,律师将证据合法性作为突破口,是案件反败为胜的关键之一。
结语
行政处罚不是一罚了之,企业面对不公处罚时,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是纠正执法偏差、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
如果您也正面临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困扰,欢迎联系本团队陈瑞明律师。我们专注于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合规领域,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程序违法点,以专业法律策略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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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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