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一个地址注册多家公司,只对唯一单位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具备与经营规模匹配的场地,人员及相应成本费用(如房租、工资、采购等)。确保“合同,资金、货物(服务),发票”四流一致,留存完整佐证资料。如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若存在上述“一址多户”、无真实业务背景的定向开票行为,属于高风险涉税违规,面临发票降版降量、纳税评估、补税、滞纳金及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若前期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或拆分收入,请尽快自查并主动红冲、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2.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小规模纳税人,设立登记后,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部分企业存在开票方与受票方在同一台电脑上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无实际经营场所与人员,仅为违规开票或拆分收入享受小微免税而设立。此类行为涉嫌虚开发票、虚构交易,一旦查实,将面临发票管控、优惠资格取消、补税加收滞纳金及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须拥有独立的开票设备及操作人员,严禁与上下游共用电脑开票。“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若确属代理记账公司统一操作,需保留代理协议、情况说明及第三方证明材料备查。若前期存在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请立即红冲发票并更正申报。
3.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较小,但开具发票金额较大,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据与销售数据的逻辑一致性,若存在委托加工、二次销售库存或提供服务等合理情形,需准备详细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备查。
如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涉及存在进销严重背离、无合理解释的大额开票行为,将被列为高风险对象,面临发票管控、优惠资格取消、纳税评估及补税、滞纳金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虚开发票法律责任。
4.商贸小规模纳税人进销货物品名不一致,或同一货物购销金额差距较大,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企业发生业务,须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如商贸公司进销货物品名不一致,或同一货物购销金额差距较大,将面临发票降版降量、纳税评估,补税及滞纳金,情节严重者按虚开发票追责。若存在加工、分包等情形,需备好加工协议、成本核算资料。若前期品名不符,立即红冲重开并更正申报,主动补缴税款降低风险。
5.企业通过虚列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现税务机关发现异常,如何处理?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若前期已虚列,请尽快自查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降低违法风险,否则将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实,涉嫌偷逃税款,面临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最高5倍)的风险,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6.小规模纳税人未发生实际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或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后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若存在存货与收入背离、应收款项异常挂账(实为开票未收款或虚构交易),不仅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还将因违规享受小微免税被取消资格并处罚款,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若前期存在漏记收入或虚开发票,请尽快自查并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7.查账征收企业连续四个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大,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小,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属于申报不实,违反查账征收规定,面临纳税评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风险,情节严重者将调整为核定征收并迪潮调整。若前期存在人为调节,请尽快自查并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8.企业先开具的发票,后收到的款项,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低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属漏记收入,应立即补记并更正申报:若属时间性差异(如预收款已开票),需准备好合同、账目及情况说明留存备查。否则将触发税务预警及纳税评估,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9.小规模纳税人日用品店,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部分消费者未索要发票,这部分无票收入,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第二十三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无票收入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建议企业自行梳理梳理所有收银记录、银行流水及销售台账,核对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漏报。并如实申报未开票信息,确保申报收入与实际经营规模匹配,若前期存在隐匿收入,请尽快自查并办理更正申报,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将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最高5倍)的风险。
10.某经营主体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注册多家公司,共用人员,场地与客户,人为拆分销售额,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街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不得以降低税负为唯一目的进行主体拆分,所有业务安排应具备合理商业实质。若确属人为拆分,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申请合并计算销售额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中的“设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
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4.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公布信息是否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如何计算应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6.研发机构无真实设备采购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及申报资料等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机构”具体是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享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享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享受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金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
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具体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享受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小额贷款利率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7.符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怎么申请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因此,比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增值税小微机构免税金额大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报表中《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发放贷款及垫资金额的纳税人,应核实并及时更正。
四、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减按0.5%征收率的政策适用主体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因此,仅经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适用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违规申报享受。
2.二手车经销商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减按0.5%征收率的,对其收购的车辆有什么限制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仅销售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车辆可适用政策;收购后用于出租、自用再销售的车辆,不得违规适用优惠。
3.二手车经销商发生的哪些应税交易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分别核算二手车经销收入与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非二手车经销收入不得违规按0.5%征收率申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二手车业务不得同时适用13%税率和减按0.5%征收政策,应统一按规定选择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请按销售情况如实申报二手车销售收入,不得少报、漏报收入,确保当期收入填报与税款缴纳准确合规。
6.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催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二手车销售价格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无合理商业目的以不合理低价或高价转让车辆,避免少缴税款或侵蚀税基风险。
7.对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二手车购销金额差距较大,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二手车购销金额应匹配合理,避免人为调节收入或通过返利补足差价,防范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8.二手车经销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四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因此,二手车经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应按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规定计算转出,确保进项管理合规。
五、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了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申报时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称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让更正申报,是什么原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建议您可对企业的所属行业门类是否不属于“金融业”且纳税人名称中不含“银行”“小额贷款”等字样。如您的企业不属于金融业或不属于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您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2.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了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如向非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3.金融机构同农户签订了一笔金额为120万元的农户贷款合同,取得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如超过规定额度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违规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请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4.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没有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税务机关通知需要办理更正申报,是什么原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建议您可对企业的所属行业门类是否不属于“金融业”且纳税人名称中不含“银行”“小额贷款”等字样。如您的企业不属于金融业或不属于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您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可同时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如纳税人已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但未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导致存在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问题,需要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税款。
六、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因此,纳税人所属行业门类不属于“金融业”且纳税人名称中不设“银行”“小额贷款”等字样的企业不应享受此优惠政策,如违规享受优惠,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2.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农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因此,向非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如违规享受优惠,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3.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优惠政策,对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对存在超过规定额度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违规申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4.享受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对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比对金融机构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减免税数据,对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导致存在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的纳税人,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判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免税额和减计收入是否合规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比对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减免税数据,增值税免税额通常应大于企业所得税减征额的10倍,否则存在错误享受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优惠风险,对存在违规适用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6.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同时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因此,比对金融机构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农户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减免税数据,对存在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及时更正申报和补缴相关税款。
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年收入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起,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起。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起。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消费税政策
1.生产的纯生物柴油都可以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乘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2.哪些废弃的动植物油可以生产纯生物柴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生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酯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类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3.我们企业产出的“生产重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荣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纯生物荣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荣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因此,生产重油不满足免税条件,需要申报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一旦自产纯生物荣油与外购油品发生混罐、混装,混销,账务、库存、实物无法准确划分,整批油品全部取消消费税免税资格,需要全额缴纳消费税。
5.我们生产纯生物柴油受原料品质影响存在收率波动,因收率指标异常被税务预警,生物柴油合理收率如何把握?
根据《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产品检测,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生产、经销,存储、使用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单位,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涉税产品检测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依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一)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的;(二)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涉税产品检测情形的。"
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依托生产工艺、原料属性存在合理区间收率波动属正常情形;若产品收率显著超出正常区间,在无合理客观佐证资料前提下,税务机关可据此预警疑点,核查是否存在外购应税柴油掺入自产生物柴油、将应税油品随同免税生物柴油一并申报免征消费税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以油品检测结果作为适用消费税免征的判定依据。
九、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取得的与供热收入或供热面积(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助(如按供热面积或售热量核定的补贴)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供热企业兼营居民供热和非居民供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如何处理?
根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5.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如何计算免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6.供暖期前一次性预收全年采暖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7.用户未缴纳供暖费但供热企业已经正常对其供热,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最新的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2.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工业母机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三、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4.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如何适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八,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十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什么样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四)有关规定。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因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规定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4.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26年4月购进一批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中第四项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对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9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卖出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中第四项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9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不可以享受3%减按2%征收增值税。
6.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将其卖出,是否可以享受3%减按2%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该固定资产已抵扣现卖出是不能享受3%减按2%的优惠政策,
7.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进行猪的饲养,2020年购进两辆专门用于牲畜运输的车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卖出可以享受3%减按2%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中第二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猪的饲养属于免税项目,卖出专门用于牲畜运输的车辆未抵扣可以享受3%减按2%的优惠政策。
8.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购买了几台机器,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卖出按什么税率缴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政策虽未抵扣进项但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卖出按照13%的税率缴纳。
9.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了5个沙发用于职工休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中第四项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政策购买沙发用于职工休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企业是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十几台沙发用于顾客来店消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政策餐饮行业购进十几台沙发用于顾客来店消费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的情况,故可以抵扣。
11.企业外购一台设备后,未投入使用,未计提折旧,直接对外转售,能否适用已使用固定资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外购后未投入使用,未计提折旧,直接对外转售的设备,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应按货物适用税率正常计税。
12.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12日购入了一辆小汽车,2026年1月1日卖出去,能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12日购入了一辆小汽车,2026年1月1日卖出去,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应按13%税率计税。
13.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卖掉一批用旧的办公桌椅,这批桌椅购买时未取得专票未抵扣进项税额,且购买后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按照简易计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需要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二,固定资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第三,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因未取得专票未抵扣进项,不属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不符合按3%征收率减按2%征税的条件,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一般纳税人2021年购进了一台冰箱,购入专门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采购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对外变卖处置,增值税适用什么计税方式,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
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该企业销售冰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四条“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5.自然人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家用设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自然人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家用设备,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比例与计提基数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公告)规定:“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是多久?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公告)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加计抵减的情形都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公告)规定:“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公告)规定:“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十三、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3.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计提比例和计算规则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4.哪些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时根据《三部门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具体抵减规则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能否补计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8.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重点防范哪些研发费用相关的合规风险?
根据《重点税源企业合规申报辅导要点》相关提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重点防范以下研发费用相关合规风险:
1.研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于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异常情况;
2.研发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大于全部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异常情况;
3.研发费用占比异常、研发费用归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4.制途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
企业需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合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持续有效,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符合规定,避免因上述风险影响政策享受的合规性。
9.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申报时间和要求是什么?
根据《三部门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申报要求:
拟列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须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的研发支出、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应符合《高新技术金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同时企业制造业业务销售额需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不含50%),所有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10.总分支机构问、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三部门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金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十四、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1.本次延续和优化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享受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哪些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本次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4.新能源乘用车的定义是什么,减免税额有什么限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5.2024—2025年和2026—2027年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什么区别?
6.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哪个部门制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十五、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1.如何认定享受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75号)第一条规定: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享受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十六、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
1.2026年1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金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蔬菜批发零售企业销售蔬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答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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