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原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政策已同步停止执行。自2026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快来学习收藏吧!
0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0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专票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若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不得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
03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实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