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规是底线,专业择优是核心。依法必招项目 20 天等标期是法定硬性要求,不少采购方误以为只要有人晚买文件,就必须顺延开标时间,实则责任划分有清晰界定。沪港国际区分招标方法定责任与投标人自身风险。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答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最后一日购买文件,准备时间不足 20 天,招标人是否需要推迟开标?
问: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卖时间为5日,某公司最后一日购买了招标文件,离投标截止日不足20日,招标人是否应当推迟开标,也给予其至少20日编制文件的时间?
答:《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规范的是招标人的行为,要求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投标准备时间。如投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最后一日购买文件,其投标准备时间不足20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招标投标法》20 日等标期约束的是招标人,要求自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整体不少于 20 日;投标人自身拖延、末期才购买文件导致准备时间不足,属于自身风险,招标人无需顺延开标。沪港国际规范招标文件发售周期、公告条款,提前提示投标人合理筹备投标文件。
厘清等标期法定约束对象,分清招标人与投标人各自责任边界。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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