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七八个月,终于等来商标局的审查结果。
打开一看,驳回理由只有四个字:缺乏显著特征。
很多老板懵了:“我这个名字挺好的啊,怎么会缺乏显著特征?”
今天这篇文章,把“无显著性驳回”是什么、为什么会被驳回、怎么应对,一次讲清楚。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简单说就是——消费者看到这个商标,能认出它是谁家的产品。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你走进超市,看见一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logo,就知道这台电脑来自苹果公司——这种“识别功能”,就是商标存在的根本价值。
如果一个标志起不到“让消费者认出是谁家的产品”的作用,哪怕它再有名、流量再大,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显著性的本质,是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二、缺乏显著性的三种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列出了三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第一种: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比如,卖橙子叫“甜橙”,卖大米叫“大米”——这就是行业的通用名称,谁都能用,不能独占。
第二种: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
比如“鲜榨果汁”直接描述制作工艺、“超薄”用于电子产品,属于行业通用描述词。
再比如“TPO”商标案。
“TPO”是防水卷材中一种原料“热塑性聚烯烃”的英文缩写,用在防水卷材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将其认知为对商品主要原料的直接描述,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第三种: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兜底条款)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让人困惑的一类。商标局认为,该标志“依照社会通常观念,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个真实案例:“毛巾少爷”为什么被驳回?
2025年,洁丽雅集团想把旗下网红IP“毛巾少爷”注册为商标,结果申请在布料床单、服装鞋帽等多个类别下全部被驳回。
驳回理由就是:被判定属于第三类——“缺乏显著识别性”。
商标局认为,“少爷”属于通用社会称谓,无法体现品牌独特性。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需要澄清:“毛巾少爷”作为网红IP,知名度已经很高了,为什么还说它“缺乏显著性”?
法律上的“显著性”不等于“知名度” 。
显著性要求的是一个标志“天生”就能让消费者把它和特定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而不是借助一部爆款短剧的外部语境才能完成识别。
当一个消费者在超市货架上看到“毛巾少爷”四个字,他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一个短剧里的角色人设”,还是“这是某个特定厂家生产的毛巾”?
如果是前者,那就说明这个标志没有完成商标的核心使命。
四、审查员怎么判断“有没有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这个标志本身长什么样、怎么读、什么意思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同样的词,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判断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消费者看到这个标志,会不会把它当成商标来识别
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个行业里,类似的词是不是大家都在用
显著特征可以分为两种:
固有显著性:商标本身在设计或命名时就具备独特性和区别性,比如“Kodak”(完全虚构的词)、“Apple”用于电子产品(将现有词汇用于无关领域)
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被法律赋予显著性
被驳回了怎么办?三条路可以走
第一条路:申请驳回复审
在收到驳回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案件,约有18%至22% 通过复审程序最终获准注册。
第二条路:提供“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如果你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并且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可以尝试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经和你的品牌建立了稳定联系。
可提交的证据包括:
销售合同、发票(体现商标名)
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
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
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证明消费者能将这个标志与你的品牌关联)
比如“两面针”牙膏,原本“两面针”是描述中草药成分的词,但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已经把它和特定品牌联系起来,最终获得了注册。
第三条路:重新设计,换一个更有显著性的名字
如果复审希望渺茫,不如及时止损,换一个更具独创性的名字重新申请。
写在最后
“无显著性驳回”是商标注册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
核心就一句话:你的商标能不能让消费者一眼认出“这是谁家的产品”?
如果你正在申请商标,不确定自己的名字会不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扫码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