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青山区某小区业主王某,因私搭乱建问题与物业产生纠纷。王某称其顶楼邻居在楼顶搭建房屋,且养狗养鸡,向物业多次反映未果,因此拒交三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三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王某对其欠费事实认可,但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我的房屋在顶楼,我对门邻居在楼顶搭建房屋,又养狗又养鸡,我向物业公司反映好多次,至今没有给拆除。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我不可能给支付物业费。
在物业公司入驻小区进行服务之前,顶楼的违建就已经存在。物业公司已经向社区反映了这个问题,社区帮助协调消防部门来现场查看,看看能不能拆除。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我们只能和搭建违建的业主协商,讲明相关规定,现在搭建违建的业主不接物业公司电话,上门也不给开门。公司认为,业主王某如果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直接起诉搭建违建的业主,要求他拆除违建,恢复原状,还可以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告知搭建违建的业主拆除建筑,且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反映,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物业公司不具有执法权,无权进行拆除建筑。
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服务工作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业主王某对欠付物业服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对于其邻居搭建房屋影响其居住的行为可以另案主张。
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范围之外事项抗辩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按约履行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对于其他业主私搭乱建行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既无权处罚业主,也无权拆除,如物业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发出整改通知进行劝阻,向职能部门反应,业主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业主如认为其他业主私搭乱建侵犯自己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邻居违章搭建,物业已尽责处理
关键词: 违章搭建、整改通知、报告义务
案例启示: 业主因邻居违章搭建未解决而拒交物业费。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已及时向违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如居委会、房管局、拆违办)报告反映情况,履行了其应尽的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
法律要点: 物业公司并非执法部门,无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只要其已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即视为尽到了管理责任。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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