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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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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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聊聊:短期劳动合同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项关键且需要谨慎考量的工作。其中,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及续签安排,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例如:有些企业热衷于和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也有的企业选择两年一签劳动合同,这种看似常规的操作却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像一颗隐藏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那么,为什么会有一些企业对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如此钟爱呢?不少企业心里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他们错误地认为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是一种“降本增效”的好方法。在他们的认知里,签短期劳动合同能加快员工的流动速度,这样一来,当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会比老员工少很多。这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能说有问题,但可以说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是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不长远的一种行为。
一、短期劳动合同缩短了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企业与员工两次均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相较于签订更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会使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大大提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例如,若企业与员工首次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那么在六年之后才会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若两次都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仅两年时间就需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时间上的明显缩短,使得企业在员工关系的长期规划上失去了更多缓冲的时间和空间,这使得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上缺乏了灵活性。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管理不确定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企业不能单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法终止,就会造成高额的赔偿金(2N);如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这就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中增加了人员调整难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战略调整等因素灵活调整人员结构。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企业在进行人员精简或岗位调整时受到更多限制。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法律风险成本。而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企业有合理的调整需求,也可能因协商不一致员工不同意而难以实施,导致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上陷入被动局面。
总之,企业与员工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满足了企业某些方面的用工需求,但从长远来看,会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带更为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合理规划劳动合同期限,避免过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降低劳动用工管理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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