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学习中,“诉讼时效”几乎人人耳熟能详,但与其并列出现的另一个概念——“除斥期间”——却常常令学习者难以望文生义。很多同仁习惯性地记住它的含义,却从未真正思考过:为什么要叫这个名字?“斥”究竟是什么意思?
本文尝试从文字源流与法理逻辑两个角度,对“除斥期间”做一次更为友好的解释。
许多法律人第一次看到“除斥期间”时,都会产生类似困惑:
“除斥”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不是‘剥夺期间’、‘失权期间’?
“斥”与“除”是同义词吗?
在我准备法考时,也被这个词困扰过。教科书只告诉我们: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期间届满,权利自然消灭,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但为什么叫“除斥”?鲜有教材、老师试图展开。
二、回到文字本身:“斥”在古汉语中的真正含义
我始终相信:
我国民法中大量术语的命名,蕴含着中国文字特有的精妙。
于是我去查了《说文解字》。在那里面,“斥”字的最早含义让人眼前一亮:
“斥,却屋也。”——《说文解字》
指“却退其屋而不居”,即“有屋而不居”。

这句话非常关键:
斥,表示“你本来可以去住,但却选择不住”的状态。
换句话说,它代表一种:
权利人自有其权,却怠于行使。
这一点,与我们熟知的法律格言不谋而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重新理解“除斥期间”:
不是排除,而是“有而不用即失”
结合“斥”的本义,“除斥期间”便不再是抽象的术语,而是一个极具画面感的概念:
权利人本来可以去居住那间房屋(行使某项形成权)
但他长时间选择不去住(怠于行使)
法律最终把这个“你本来可以住但不住的权利”除掉了
因此:
除斥期间 =“有而不用的权利,被除去的期间”
其制度功能非常明确:
督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形成权,逾期则权利消灭。
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一旦届满,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多用于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等形成权
当你理解了“斥”的原意,再回头看“除斥期间”,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中国文字的精准与凝练。
四、立法为何舍弃该词?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一词已被替换为“权利存续期间”。
据杨立新教授介绍,在民法典审议阶段,有人大代表提出:
“除斥期间”一词过于艰涩,不利于公众理解。
因此在正式条文中不再使用该概念。但杨教授也认为,“除斥”的表达其实非常准确。
不过从文字学角度来说,“排斥”“斥去”只是“斥”的后出含义。
而从《说文》角度解释“斥”为“有而不用的权利”,反而更能准确揭示除斥期间的制度本质。
五、法律之外:文字与制度背后的文化底色
古代法律术语大量承袭古汉语传统。
我国早期法学者大多具备深厚的传统文化功底,能以极简字词承载复杂制度。
这也提醒我们法律人:
理解法律,有时不能只看法条,更要理解文字的源流。
当下法律术语中也出现一些外来表达,如“超级优先权”等。有时也会引发讨论:
若再出现比“超级优先权”更高的权利,是否要叫“超级超级优先权”?
从这一点看,古代汉语的高度凝练和美感,确实值得我们珍视。
六、结语:愿这个概念被更多法律人重新理解
如果你曾经和我一样,只是机械记住“除斥期间”的含义,却从不知道为什么叫这个名字;
如果你的课堂上从未有人向你解释“斥”字背后那段文字学典故——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更自洽地理解这个制度。
也希望今天的我们,仍能延续前辈法律人对文字的尊重与精细。
愿“除斥期间”的真正含义,被更多法律人重新看到、重新理解。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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