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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观察 | 原创硬核讲解“除斥期间”:一个法律概念背后的逻辑与文字之美

华商观察 | 原创硬核讲解“除斥期间”:一个法律概念背后的逻辑与文字之美 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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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法学习中,“诉讼时效”几乎人人耳熟能详,但与其并列出现的另一个概念——“除斥期间”——却常常令学习者难以望



在民法学习中,“诉讼时效”几乎人人耳熟能详,但与其并列出现的另一个概念——“除斥期间”——却常常令学习者难以望文生义。很多同仁习惯性地记住它的含义,却从未真正思考过:为什么要叫这个名字?“斥”究竟是什么意思?


本文尝试从文字源流与法理逻辑两个角度,对“除斥期间”做一次更为友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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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惑的起点:一个难以从字面理解的概念



许多法律人第一次看到“除斥期间”时,都会产生类似困惑:


“除斥”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不是‘剥夺期间’、‘失权期间’?

“斥”与“除”是同义词吗?


在我准备法考时,也被这个词困扰过。教科书只告诉我们: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期间届满,权利自然消灭,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但为什么叫“除斥”?鲜有教材、老师试图展开。



二、回到文字本身:“斥”在古汉语中的真正含义


我始终相信:


我国民法中大量术语的命名,蕴含着中国文字特有的精妙。


于是我去查了《说文解字》。在那里面,字的最早含义让人眼前一亮:


“斥,却屋也。”——《说文解字》

指“却退其屋而不居”,即“有屋而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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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非常关键:


斥,表示“你本来可以去住,但却选择不住”的状态。

换句话说,它代表一种:

权利人自有其权,却怠于行使。


这一点,与我们熟知的法律格言不谋而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重新理解“除斥期间”:

不是排除,而是“有而不用即失”



结合的本义,除斥期间便不再是抽象的术语,而是一个极具画面感的概念:


权利人本来可以去居住那间房屋(行使某项形成权)

但他长时间选择不去住(怠于行使)

法律最终把这个“你本来可以住但不住的权利”除掉了


因此:

除斥期间 =“有而不用的权利,被除去的期间”

其制度功能非常明确:

督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形成权,逾期则权利消灭


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一旦届满,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多用于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等形成权


当你理解了的原意,再回头看除斥期间,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中国文字的精准与凝练。



四、立法为何舍弃该词?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一词已被替换为“权利存续期间”


据杨立新教授介绍,在民法典审议阶段,有人大代表提出:

“除斥期间”一词过于艰涩,不利于公众理解。


因此在正式条文中不再使用该概念。但杨教授也认为,“除斥”的表达其实非常准确。


不过从文字学角度来说,“排斥”“斥去”只是“斥”的后出含义。
而从《说文》角度解释“斥”为“有而不用的权利”,反而更能准确揭示除斥期间的制度本质。




五、法律之外:文字与制度背后的文化底色


古代法律术语大量承袭古汉语传统。


我国早期法学者大多具备深厚的传统文化功底,能以极简字词承载复杂制度。


这也提醒我们法律人:

理解法律,有时不能只看法条,更要理解文字的源流。


当下法律术语中也出现一些外来表达,如超级优先权等。有时也会引发讨论:

若再出现比超级优先权更高的权利,是否要叫超级超级优先权


从这一点看,古代汉语的高度凝练和美感,确实值得我们珍视。




六、结语:愿这个概念被更多法律人重新理解



如果你曾经和我一样,只是机械记住除斥期间的含义,却从不知道为什么叫这个名字;


如果你的课堂上从未有人向你解释字背后那段文字学典故——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更自洽地理解这个制度。


也希望今天的我们,仍能延续前辈法律人对文字的尊重与精细。


愿“除斥期间”的真正含义,被更多法律人重新看到、重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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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END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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