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被罚 6 万元
文号:津东丽关缉违字〔2026〕13 号
日期:2026 年 6 月 20 日
违法事实认定
经东丽海关调查,2024 年 3 月至 7 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维赛奥”货物共计 16,200 千克,涉及报关单 3 票(含编号 021720241000017750 等)。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为 2309901000,适用关税税率 5%,申报 CIF 总价 97,200 美元。
经查实,该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21021000,适用关税税率 25%。当事人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导致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 156,221.93 元。上述事实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履行处罚决定。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海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金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保证金抵缴,或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