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番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番关缉违字〔2026〕63 号
违法事实查明
经番禺海关调查,当事人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块(报关单号:516320251630031707),申报净重 23,880 千克,货值人民币 394,258.8 元。海关实施随机倒袋查验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发霉、异味及外观形状异常等情况。经分拣取样并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确认该部分货物属性为固体废物,重 16,520 千克。当事人对鉴别结果无异议。
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之违法行为。相关事实有查验记录、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别报告及进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佐证。
处罚情节认定
减轻情节: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完成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八条第八项第 2 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从轻情节:当事人自愿配合查处并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从重情节:当事人曾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番禺海关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决定
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相关条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4.13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金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复议与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决定日期:2026 年 6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