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日关缉违字〔2026〕12 号
违法事实认定
经日照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ARK 公司申报进口 6 台压缩气体瓶(报关单号:420220251000019713),申报商品编号为 7311009000,监管方式申报为“修理物品”。经查,该批货物实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旧压缩气瓶,因密封圈老化需进境更换维修而申请复进口。此外,该 6 台旧压缩气瓶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复运出境。
上述 6 台旧压缩气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产品。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获得商务部门批准,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有案件查发经过、查问笔录、报关单证及修理申请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
1. 罚款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信银行缴纳罚款。
2. 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决定日期:2026 年 06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