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1
欧盟复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注册时对姓名权的授权不得反悔
2
欧盟复审委员会确认:转换后的成员国商标可替代原欧盟商标作为异议基础
3
欧盟普通法院:颜色名称“Rose”具有描述性,涉案第25类衣帽商品被驳回
4
欧盟普通法院认定:共同签署的概括授权书构成对共同注册欧盟商标的明确同意
5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G MOTION”与“GM GERMANY MOTIONS”商标不构成近似
欧盟复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注册时对姓名权的授权不得反悔
在近期审理的第R 1736/2025-5号无效复审案件中,商标无效申请人为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前高管,涉案商标“Odile Jacobs”为无效申请人的常用和知名假名(Pseudonym),商标无效申请人基于其姓名权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欧盟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无效申请人系涉案商标申请主体的联合创始人、共同股东兼董事,其不仅积极参与了该品牌的创建与商标申请流程,且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这种在先且明确的注册同意,直接阻却了其事后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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