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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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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2027 年起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19 号公告,明确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国节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政策核心调整内容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两项主要税收优惠将正式取消:

  • 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
  • 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政策。

公告明确,纳税人新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以及在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此类车辆,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额征收车船税。

旧规废止与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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