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作为新兴业态,其税收政策备受纳税人关注。本文以问答形式,为您梳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核心税收政策。
一、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电子信息一致;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完成收汇;
- 若为外贸企业,需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凭证内容与报关单相匹配。
三、不符合退(免)税条件是否可适用免税政策?
答:若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已办理税务登记;
- 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四、综试区“无票免税”政策解读
答: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内注册的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当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 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 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温馨提示: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例如厦门市全市范围均属于综试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