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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一份原产地证书是否可以对应多份报关单?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自一线的报关员反馈的是可以对应,一份原产地可以对应多份报关单,部分企业的关务反馈是不可以,需要“一一对应”,并给出了某海关官网上的解答,具体截图如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指南
01>备案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03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182 号)
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0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0]13 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02>备案条件
03>备案产品目录
04> 备案流程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
跳转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3.0"系统→“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点击“确定”填写备案信息。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我要办”项下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跳转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3.0"系统→ 点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点击“确定”填写备案信息。
以上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后,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
可扫描二维码下载表格:
05>备案类型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外部资质认证情况”是选填,认证种类可按空格键检索、支持模糊查询。
“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生产企业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经营公司注册地。
“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应按照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为“香港”、“澳门”的应规范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如需纸质版备案证明,联系住所地海关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情况。
(http://credi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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