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 日,英国正式将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UK ETS)扩展至航运领域。即日起,所有挂靠英国港口、总吨位超过 5000 吨的船舶,无论国籍或船东归属,均须遵守英国碳市场规定。
适用对象明确为 5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覆盖范围包括:
英国港口之间的航程;
在英国港口内的所有活动(含装卸货、停泊、港内移泊);
北爱尔兰与大不列颠之间的航程(仅需缴纳 50%)。
需监测的温室气体涵盖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运营商须上缴与经核查排放量等额的英国碳配额。
豁免情形包括: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活动的船舶、渔船及苏格兰渡轮服务。近海船舶暂免至 2026 年底,2027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合规。与欧洲经济区以外港口(含英国海外领土)之间的航程不纳入 UK ETS。
UK ETS 与欧盟碳市场(EU ETS)相互独立。若船舶同时挂靠欧盟与英国港口,根据航线安排,可能需同时遵守两套体系并分别缴费,导致航运业面临“双重征税”般的碳合规负担。
责任默认由注册船东承担,但可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转嫁给负责运营的 ISM 公司;若无有效转委托,注册船东仍为最终责任人。
船舶运营商须在英国“管理您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开设海事运营商账户,并在首次合规海事活动发生后 42 天内提交获监管机构批准的排放监测计划(EMP)。
首个碳市场年度:2026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027 年起:报告期恢复为自然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度排放报告(AER)提交:次年 3 月 31 日前;
配额上缴:次年 4 月 30 日前;
首个配额上缴截止日:2028 年 4 月 30 日(2026 和 2027 年度可合并一次性上缴)。
成本结构性上升:英国航线碳配额需每年购买上缴,船公司将通过运费和附加费转嫁成本。建议报价中单独列明"UK ETS 碳附加费”,避免被动承担新增成本。
双重收费风险:若货物经欧洲大陆中转后挂靠英国,可能同时产生 EU ETS 和 UK ETS 两项附加费。报价时需区分“欧洲大陆线”和“英国线”两套成本结构,切勿混淆。
合同条款需明确:责任链条延长,建议在订舱协议中明确"UK ETS 相关附加费由哪方承担”,避免因船东与船管公司责任不清影响舱位和船期。
严守 42 天窗口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排放监测计划(EMP),将面临罚款或违规通报。建议近期有英国线业务的企业,务必确认合作船公司的 EMP 获批情况。
报价策略调整:英国碳税已成定局,继 EU ETS 推高欧线运价后,UK ETS 将进一步增加成本。从事英国线业务的货代,需重新核算 7 月及后续报价单。
数据来源:Splash247、World Ports、杰西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