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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加强有毒化学品管控

越南加强有毒化学品管控 苏佳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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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15日,越南工业和贸易部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指导方针,从新版《化学品法》(2025)等角度出

2026 年 6 月 15 日,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化学品管理局发布指导方针,基于新版《化学品法》(2025)系统解析“有毒物质”法律定义,并警示企业在新法框架下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法律明确定义“有毒物质”

根据越南新版《化学品法》(第 69/2025/QH15 号)第 2 条第 5 款,有毒物质指通过化学作用可能导致人类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化学品。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即属有毒物质:

  • 急性毒性类别 1;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 1;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1A;
  • 致癌性类别 1A;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 1A;
  • 生殖毒性类别 1A;
  • 对水生环境危害类别 1。

二、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个人担责,法人免责

新法明确两项直接相关罪名:

1.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买卖易燃或有毒物质罪(第 311 条)

该罪属于行为犯,基准刑期为 1 至 5 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 违反易燃或有毒物质管理规定罪(第 312 条)

适用于因管理疏忽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基准刑期同样为 1 至 5 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罪名未列入商业法人刑事责任清单。这意味着刑事责任将由自然人承担,企业高管、销售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等个人将被直接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身份无法提供庇护。

文章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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