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补料进入订舱系统或 AI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卓某公司通过新某丰公司的网上订舱系统,先后 77 次办理货物托运业务,共计 224 个集装箱。
根据申报信息,货物品名为过氧化钙(危险品分级 5.1 级),运输条件显示无需冷冻且无需使用特殊集装箱。
在实际操作中,卓某公司在订舱后通过网上订舱系统提交危险品登记表时,将货物信息由申报的过氧化钙变更为次氯酸钙。
所有货物均已安全运抵目的港并交付收货人。新某丰公司全程按普通货物标准进行运输,未使用冷冻集装箱。
2020 年 9 月 3 日,卓某公司经核准注销。新某丰公司起诉原股东,主张运费差价 146,370 美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① 卓某公司通过新某丰公司的订舱系统完成订舱后,按要求提交了危险品申报和装箱证书,并根据申报内容补交材料,应认定新某丰公司知晓货物信息变更。
② 由于货物按普通货物运输且未造成额外损失,新某丰公司主张的运费差价缺乏依据。
③ 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警示企业不可过度依赖自动化审核系统
本案明确了提单补料进入跨境物流企业订舱系统时即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跨境物流企业未审核提单补料的,不属于托运人利用系统漏洞。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