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
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
规范申报,护航贸易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目前最新版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 CAS 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产品保证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一、进口申报填制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 UN 标记)和目的地海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此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监管类别名称
监管类别名称(原“检验检疫名称”)是监管识别码(HS 编码的第 11-13 位扩展码)对应的中文规范名称,体现进出口过程中商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选择体现“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的监管类别名称。若存在多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类别名称”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货物的危险性选择最合适的“监管类别名称”,确保监管信息与货物实际属性一致。
注:对于“监管类别名称”的填报应遵循“先归类,后归危”的原则,要在归类准确的基础上,再选择最合适的“监管类别名称”。
货物属性
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根据货物包装情况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类别名称。
注:件装危险化学品是具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包装等装载的危险化学品。
散装危险化学品是除件装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船舱、槽罐车和 tank 罐装载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信息
具体包括非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 UN 标记)五个部分。
注:相关信息可参考该货物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非危险货物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否”,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是”。
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注: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UN 编号
UN 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 4 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物品或一类特定物质或物品。
填报时应为 4 位数字或相应运输方式危险货物国际规章规定的编号,不得含有其他字符。
填报时可参考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危险类别
危险类别是根据物质/物品的危险特性划分的核心分类体系,与 UN 编号直接绑定(同一 UN 编号对应唯一危险类别)。相关信息来源同上。
注:“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与申报的“监管类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相一致。
包装类别
填写安全数据单上的包装类别,相关信息来源同上。“货物属性”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需填写。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是印在危险货物包装上的标准化标识,需要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包装上获取。“货物属性”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需填写。
目的地海关
进口申报危险化学品时,需明确申报“目的地海关”。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二、随附单据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除了准确填报上述相关事项,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0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注: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品名”栏一致。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 GHS 分类,一般可在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第 2 项“危险性概述(危险标识)”中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