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合同中写明"退役处置由买方负责",并不必然消除卖方在法规下的生产者责任。商业合同可以分配费用和操作任务,却无法直接改变主管机关对生产者身份的认定。
对电池厂和储能系统集成商而言,欧洲项目的第一项合规工作,不应该是寻找回收报价,而是先画清产品进入市场的完整交易链条。
欧盟电池法规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但生产者责任并没有因此变成一次注册、全欧通用。
生产者原则上需要在每个首次投放电池的成员国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企业进入德国、法国、荷兰和西班牙市场,不能仅凭其中一个国家的注册号覆盖其他市场。
成员国还负责指定主管机关、批准生产者责任组织,并决定具体申报系统、监督方式和处罚程序。各国在注册材料、申报周期、收费结构和集体履责安排上仍存在差异。
德国已通过《电池法实施法》衔接欧盟电池法规,该法于 2025 年 10 月 7 日生效。生产者需要通过德国的注册和责任组织体系履责。法国则继续依托本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体系和数据平台,管理电池生产者、责任组织及处理机构。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欧洲建立一个销售中心,并不等于只需要处理一个国家的生产者责任。
更复杂的问题出现在跨境直销。
按照现行法规,通过远程合同直接向另一成员国终端用户销售电池的企业,需要在销售目的国处理生产者身份和授权代表问题。对于从中国直接向欧洲项目公司销售的企业,这一点尤为关键。
欧盟委员会已提出暂停部分欧盟境内跨国销售企业强制指定生产者责任授权代表的要求,以降低企业在多个成员国分别指定代表的行政成本。截至 2026 年 6 月,该方案仍处于欧盟立法程序中。
不过,这项调整主要针对已在欧盟某一成员国设立的企业。对于设立在第三国、直接向欧盟终端用户销售的生产者,不能据此假定授权代表和当地履责要求已经取消。政策虽有微调,但第三国生产者的合规义务并未松动。
企业在制定欧洲市场进入方案时,需要区分三件事:生产者注册、生产者责任组织和授权代表。这三者可能由同一家服务机构承担,也可能是三套不同的法律关系。
过去,储能项目在设备采购阶段通常只约定质保、性能衰减、备件和运维,退役回收往往被安排在合同最后几条,甚至只写一句"按照当地法律处理"。
在新的生产者责任框架下,这样的安排已经远远不够。
一份面向欧洲市场的储能电池合同,至少需要明确五组问题。
第一组是生产者身份。合同应说明产品由谁首次投放至哪个国家市场,谁负责注册,谁提交年度销售数据,谁加入生产者责任组织。
第二组是退役电池所有权。电池拆下后归项目业主、生产者、保险公司还是回收商所有,这将直接影响材料价值归属、运输申报和处理合同安排。
第三组是回收费用。正常退役、质保退换和事故受损电池的成本结构差异较大,不能只约定一个统一的每吨处理价格。
第四组是履约期限。储能项目寿命可能超过十年,回收商、责任组织和项目股东都可能发生变动。企业需要约定替代机制、责任转移条件以及项目出售后的通知义务。
第五组是下游数据。回收商需要提供的不应只有接收证明,还应包括重量、化学体系、处理设施、再使用或回收路径、材料产出以及跨境流向。
对于系统集成商而言,上游电芯采购合同也需要同步调整。如果电芯供应商只提供产品合规文件,却不提供化学组成、重量、序列号和拆解信息,系统集成商在多年后将很难完成退役分类和数据核验。
回收责任因此会反向影响采购决策。电池能否被识别、拆卸、运输和追踪,将逐渐成为欧洲项目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考量。
欧盟委员会在 2025 年发布了废电池数据报送实施规则,进一步统一各成员国的数据格式。
成员国需要按电池类别和化学体系,报告首次投放市场的数量、废电池收集量、进入再使用准备或用途转换准备的数量、出口至第三国的数量,以及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情况。
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被单独列入报送表格。这表明监管关注点已从"是否建立回收渠道",转向"每一类电池最终去了哪里"。
对于生产者和生产者责任组织,这意味着一条较长的数据链:
销售系统需要记录电池在哪个国家首次投放;项目和售后系统需要记录退换、维修和退役情况;物流系统需要记录收集和运输过程;回收商需要记录接收重量、处理路径和产出结果;生产者责任组织再将这些数据汇总至国家主管机关。
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导致销售量、收集量和处理量无法对应。
这也会改变企业选择欧洲回收合作方的标准。能够提供低价处理服务的回收商,未必能支持生产者完成数据报送。能够接收电池的企业,也不一定拥有覆盖所有项目所在国的许可和运输网络。
对进入欧洲的中国电池和储能企业而言,回收商正在成为合规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合作方需要同时解决接收、运输、处理和数据四项问题。
欧洲电池回收市场的客户争夺,也将因此从单次废物处置转向长期履责服务。谁能在产品投放市场时提前介入,建立注册、合同、退役预测和回收网络,谁就更可能获得十年后的稳定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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