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协助各地方、各行业及广大企业高水平实施和运用升级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特编写本简介,就协定背景及核心内容进行说明,供参阅。
一、签署和生效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哈萨克斯坦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穆拉特·努尔特列吾,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签署了升级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该协定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实施。
协定的签署生效是落实两国元首共识的重要举措,将为两国投资者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双向投资,营造更加稳定、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这对发展中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新版协定由 1992 年版的 12 条扩充至 39 条及一份附件,涵盖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与便利化以及争端解决等关键领域。协定纳入了更完善的投资保护义务,显著提升了双向投资保护水平;新增透明度等便利化规则,优化营商软环境;并设置了更加公平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化解投资争议提供清晰指引。
(一)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范围
投资者定义:包括根据缔约一方法律作为其国民的自然人,以及根据缔约一方法律设立或组建的任何实体(如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
投资定义:覆盖面广泛,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财产(如企业、建设工程合同)和无形财产(如股份、债券、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协定适用于生效时已存在及生效后依东道国法律做出的、具备资本投入、收益期待及风险承担特征的投资。
除外情形:协定不适用于东道国提供的补贴或赠款(除非通过书面投资协议提供)及公共采购(但适用于因公共采购形成的投资);除征收和业绩要求外,亦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二)主要的投资保护义务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东道国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在管理、经营等方面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不适用于现存不符措施及其延续修正;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关税同盟、自贸区安排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国际条约给予第三国的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缔约方应给予涵盖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及充分保护和安全。若东道国措施构成拒绝司法、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或完全任意专断,则视为违反该义务。
武装冲突或内乱待遇:因境内武装冲突或内乱造成投资损失时,东道国在补偿方面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非歧视待遇。
征收及补偿:除非符合规定条件,东道国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征收措施。间接征收指虽未直接没收但产生同等效果的行为。无论何种征收,均须给予符合公平市场价值的补偿,协定对补偿时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支付和转移:保障投资者自由转出资本和收益(含利润、清算所得、贷款偿还、工作收入、征收补偿等),不得无理迟延。同时规定了为保护收支平衡等特殊情况下的限制例外。
(三)投资便利化和其他义务
业绩要求和人员入境:双方重申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及入世议定书下的义务;在人员入境方面,重申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企业内部人员调动和商务访问者的承诺。
法律公开与透明度:东道国应公布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规则,并可应请求提供副本或启动磋商。若拟采取措施可能对协定实施产生重大影响,东道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信息请求。此外,法律草案应依据国内法提前发布。
行政程序要求:东道国行政程序应符合国内法,启动时应通知投资者并给予陈述机会。投资者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向中立机关申诉。
(四)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协定第二节共 11 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国际仲裁解决路径。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磋商友好解决;若 180 天内未果,投资者可选择提交国际仲裁或依据东道国国内法诉诸法院。
提交国际仲裁需在知悉争议行为及受损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且需放弃在东道国国内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寻求救济的权利。可仲裁事项涵盖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支付转移、业绩要求及人员入境等义务。
投资者可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规则提起仲裁。协定对仲裁庭组建、第三方资助、费用担保、准据法及裁决执行等作了详尽规定。
三、协定文本查询和联系方式
升级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英文文本可通过商务部官网查询。关于国际投资规则的基本内容,亦可参考商务部发布的《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
如需进一步了解协定详情或对谈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欢迎联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