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Nestlé案:组合使用可以使“要素”商标获得显著性
二、Levi's 红标案:组合使用可以构成“要素”商标的“真实使用”
三、对 LV 诉茉莉奶白案的比较与反思
四、结语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侵害 LV 持有的七件四叶花卉、四角星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1030 万元。
该判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LV 主张权利的七枚图形商标均为其经典 Monogram 老花体系的构成要素(四叶花卉与四角星)。在商业实践中,这些要素几乎始终与"LV"字母组合使用。若 LV 的声誉主要依附于整体组合标识,单独的四叶花卉或四角星图形是否具备同等程度的知名度?组合使用能否让单独注册的“要素”商标获得并维持权利?欧盟法院在 Nestlé案与 Levi's 案中的判例,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比较法视角。
图 1:LV 用于维权的七枚商标中的两枚示例
一、Nestlé案:组合使用可以使“要素”商标获得显著性
2005 年,欧盟法院在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诉 Mars UK Ltd 一案(案号 C-353/03)中确立了欧盟商标法的一项基础规则: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可以通过作为组合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从而成功注册。
该案中,雀巢公司申请将"Have a Break"单独注册为商标,但该短语始终与"Have a Kit Kat"组合使用。竞争对手玛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短语缺乏固有显著性且从未独立使用。欧盟法院最终认定:商标显著性在于区分来源,获得显著性并不要求标识被独立使用。只要相关公众将该标识实际认知为指示特定企业来源的标志,无论其是作为已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还是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均可认定获得了显著性。
Nestlé案解决了商标“获得”阶段的问题,确立了“要素”不必单独使用,通过在组合中的使用即可获准注册的原则。这一判例承认了商业实践中标识多以组合形式呈现的真实形态。
二、Levi's 红标案:组合使用可以构成“要素”商标的“真实使用”
2013 年的 Levi's 红标案(Colloseum Holding AG 诉 Levi Strauss & Co.,案号 C-12/12)进一步探讨了组合使用能否构成对单独注册“要素”商标的“真实使用”,以防止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李维斯公司注册了一个无文字的空白红色布标(Red Tab),但在数十年商业实践中,其牛仔裤上的红标始终印有"LEVI'S"字样,从未单独使用纯空白红标。当竞争对手在裤装后袋使用类似红标时,李维斯以空白红标商标主张侵权。被告抗辩称该单独注册的空白红标从未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图 2:Levi's 空白红色标志示例
欧盟法院判决指出:一件仅作为组合商标部分或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的注册商标,若仍被相关公众视为涉案商品来源的指示,此类使用可被纳入“真实使用”范畴。这意味着,特定情况下的组合使用可以让“要素”商标维持注册效力,避免了商标所有人陷入“不注册无法维权,注册了因未单独使用被撤销”的困境。
三、对 LV 诉茉莉奶白案的比较与反思
将上述欧洲判例置于 LV 诉茉莉奶白案的语境中审视,有助于识别本案二审的核心法律争点。Nestlé案和 Levi's 案分别解决了“要素”商标通过组合使用“获得显著性”和“维持真实使用”的问题,但“达到驰名状态”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显著性的获得、真实使用的维持与驰名状态的认定,在法律要件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
LV 的 Monogram 老花体系是典型的组合商标,消费者认知主要依附于整体图案。本案中 LV 主张权利的七枚商标均为单独图形商标。由于这些商标核定商品与“奶茶”无关,其是否达到驰名状态成为关键。若支持其驰名的证据主要来自 Monogram 整体使用,则需考量整体知名度能否自然延伸至单独要素。
图 3:LV 的"Monogram 老花”的注册商标
图 4:LV 的"Monogram 老花”商标的使用示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08 年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曾明确指出:虽然"LV"字母组合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四花瓣”标识仅为其中一部分,无证据证明该图形商标在中国具有同等知名度。品牌声誉存在于"LV"标识上,并不能直接证明知名度存在于单独的图形标识中。
相比之下,欧洲判例确认组合使用可证明零件商标“获得了显著性”或“进行了真实使用”,但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组合使用达到的知名度,不能自动让单独零件也达到同等高度的驰名状态。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远高于一般显著性,不仅要求具备来源识别功能,还要求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悉。鉴于四叶花卉和四角星本身显著性较弱且在文化中广泛使用,若缺乏大量、持续单独使用的证据,仅基于组合商标的驰名状态对其单独要素进行跨类保护,其法律基础在二审中值得进一步审视。
四、结语
Levi's 红标案和 Nestlé案确立的规则表明,商标不应因经营者以市场通行的组合方式使用而失去法律保护。然而,组合使用可以证明“要素”商标获得显著性或维持有效注册,但这与“达到驰名”之间存在实质性鸿沟。
LV 在 Monogram 体系中的巨大声誉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但这笔声誉能否完整延伸到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要素”商标上,需要法院根据证据和法理进行严谨认定。显著性、真实使用与驰名状态,三者逻辑相连但标准各异,需在具体案件中细致甄别。
注释
[1] 知产库,《LV 诉“茉莉奶白”商标案判赔 1000 万》,2026 年 7 月 2 日。
[2] 第 241012 号 LV 图文组合商标
[3] EU Court of Justice, Press Release No 65/05, Judgment in Case C-353/03,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v Mars UK Ltd", 7 July 2005.
[4] 同上。法院原文表述为:"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 of a mark may be acquired through use of that mark as part of or in conjunction with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5] Hogan Lovel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letter April 2013", discussing the Nestlé and Colloseum cases in the context of combination marks.
[6] CJEU, Judgment of 18 April 2013, Case C-12/12, Colloseum Holding AG v Levi Strauss & Co., ECLI:EU:C:2013:253, 第 35 段.
[7] 同上,第 35 段。原文:a registered trade mark that is used only as part of a composite mark or in conjunction with another mark must continue to be perceived as indicative of the origin of the product at issue for that use to be covered by the term 'genuine use'.
[8] Hogan Lovel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letter April 2013", 同注 5.
[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 345 号判决,该案被评选为"2009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之一。
作者:路勇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