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是否涉及发明专利侵权,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外观相似性得出结论,而应依据客观、公正的比对,详细分析具体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以下案例中,涉案样品虽在专利图纸上与某项美国在先发明专利高度相似,但经过严谨的技术特征比对,最终判定不构成侵权。
一、涉案“硅胶冰球模具”美国发明专利技术概要
该专利通过在上模端面设置固定注水柱,并在其外壁开设连通上模的排气孔,确保注水过程中腔内空气顺畅排出,从而提升注水效率。
上下模采用带密封圈的连接板实现卡扣式连接,便于快速装配与脱模;同时上模采用透明塑料材质,便于观察注水状态。
二、涉案美国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该专利保护一种用于制作冰球的模具,其核心权利要求包括:
主体结构:下模呈半球形;上模与下模配合安装并采用卡扣式连接;上模端面固定设有注水柱(202),注水柱设有注水孔(203)及与上模相连的气孔(204)。
密封连接:下模设第一连接板,上模设第二连接板,两者内外壁装配;第一连接板外壁固定设有第一密封圈,且密封环端面抵靠在第二连接板内壁上。
顶盖组件:包含设置在注水柱上的顶盖,顶盖一端固定有弯曲板(弧形板),弧形板内壁与上模外壁配合,内部固定有连接柱;注水柱设有连接槽,连接柱滑动连接于槽中,且连接柱外壁固定设有第二密封环。
三、侵权比对分析与结论
针对涉案样品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具体特征比对:
核心特征对比 1:基础结构与密封
专利要求包括半球形下模、卡扣连接、带气孔的注水柱以及特定的连接板与第一密封圈结构。涉案样品在基础形态上虽有相似,但需结合后续特征综合判断。
核心特征对比 2:顶盖与细节构造
专利明确要求顶盖必须包含“弯曲的板(弧形板)”,且内部需设有带“第二密封环”的连接柱,并与注水柱的连接槽滑动配合。此外,注水柱外壁必须设有特定气孔。
比对结论
不侵权。理由如下:
涉案商品的顶盖结构中不包含专利所述的“弧形板”,缺失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气孔和第二密封环等细节特征,即便拆解后可能存在差异,但由于已缺失核心的“弧形板”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该产品未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
注:严谨起见,对于复杂案件,建议寄送实物样品或提供详细产品模型,以进行更深度的细节比对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