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新加坡所得税协定新约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适用。本次修订参照 OECD 及 UN 税约模板,旨在优化双边经贸投资环境的赋税待遇。针对此次重大变革,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大核心调整:
一、调降被动所得上限税率
新约将股利及权利金的上限税率统一调整为 10%,取代原协定中高达 40%(股利)及 15%(权利金)的规定。同时,新增利息上限税率为 10% 或特定实体免税条款,显著降低跨境贸易税负成本。
案例说明:在无协定情况下,台湾子公司向新加坡母公司汇出股利需扣缴 21% 税款;新约生效后,该税率上限降至 10%,有效减轻新加坡商对台投资的整体税负,提升台湾投资竞争力。
二、修订常设机构 (PE) 判定门槛
工程型 PE:判定门槛由原“1 年内累计超 6 个月或 2 年内连续达 6 个月”修订为“持续超过 9 个月”。此举有助于降低基建、能源及科技设施项目的税负成本。
服务型 PE:新增任何 12 个月内持续或合计超过 183 天的判定标准。新加坡企业派员来台提供服务时,须审慎评估是否触及服务型 PE 门槛,以免需在台就归属利润课税。
三、取消特殊抵税优惠与过渡期安排
鉴于台新两地均非开发中国家,新约取消原协定中促进经济发展的“间接企业税抵扣”及“视同已纳税额扣抵”机制,转而与台湾其他租税协定保持一致。
三年过渡期(2027-2029):为缓解冲击,新约设定 3 年落日条款。在此期间,台商申报营所税仍可暂时适用旧制优惠计算方式。
2030 年起影响:双重课税消除机制全面接轨新制。台商新加坡子公司汇回股利时,仅能抵扣“实际在新加坡缴纳”的税款。由于新加坡无股利扣缴税,盈余汇回台湾时将面临 20% 所得税款,导致整体税负上升,削弱新加坡作为第二营运总部的税务优势。
建议:受影响企业应把握三年过渡期,重新检视集团海外投资架构与股利分配策略,提前完成合规且优化的税务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