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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合规法务|收购车辆后发现因盗抢被锁定无法销售过户,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汽车合规法务|收购车辆后发现因盗抢被锁定无法销售过户,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规周知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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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林从事二手车经营。2023 年 2 月 13 日,其与被告谢某达通过微信约定,以 29000 元购买一辆广汽传祺汽车(车牌桂 RQ××**)。当日,原告安排代驾将车从广西贵港驶往云南富宁,途中因故障产生维修费 870 元。次日,原告支付代驾费 1400 元及全额购车款 29000 元,并将车辆转售第三人。

2023 年 5 月 25 日,第三人在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车辆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因涉及盗抢被锁定,无法过户,遂解除合同。原告随后与被告协商退回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维修费及代驾费共计 31270 元。

被告谢某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或证据。

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及微信支付截图作为证据,用以证明交易事实及费用支出。被告缺席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指出,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购车款支付事实,但关于代驾费和维修费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分次支付车款共 29000 元,被告交付车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过户责任及违约责任。原告称车辆因盗抢被锁定导致无法过户,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车辆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因盗抢被锁定”这一关键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车辆因盗抢被锁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82 元,减半收取 291 元,由原告卢某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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