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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观察|国务院办公厅私募基金新政解读

睿智·观察|国务院办公厅私募基金新政解读 WITSUS睿智咨询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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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周林 | 胡瑶

提质增效、风险出清、差异扶持 — 从《指导意见》读懂下一阶段行业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下的提质增效举措

关键词: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

2026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私募行业确立了系统性指导方针。

当前私募行业处于发展与问题并存的新阶段。《指导意见》直面准入机制、监管能效、部际协调及潜在违法犯罪等结构性问题,确立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为核心的监管逻辑,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提炼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此次政策出台旨在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的部署。尽管私募基金非持牌金融机构,但监管已明确将强监管、防风险作为重心,在准入、管理及风险处置上对标金融监管整体原则,推动行业合规要求向机构化标准靠拢。

二、强化源头防控: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加强

关键词:综合研判会商、标准统一、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主导

《指导意见》在准入层面双管齐下:实质条件上要求严格执行准入标准;程序层面明确综合研判会商须在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层级开展,严禁下放。

针对各地前置程序执行标准不一的现状,《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并公开会商程序。预计未来准入标准将趋于统一,申请人在材料准备、结构设计及合规论证时需严格对标综合研判会商的范围和标准。

三、全面加强监管:穿透式、科技化、多部门联动

关键词: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差异化监管,科技赋能,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统筹管理

《指导意见》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体系,并对政府及国企投资基金提出统筹监管要求。监管手段上,科技赋能与吹哨人制度并举,通过数据全流程分析及央地联动,提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打击精度。

1. 政府投资基金:严控新设,落实责任

针对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预算、绩效及国资管理。县区级原则上不得新设;省级和计划单列市需强化统筹,严控新设并避免同质化,推动存量整合,落实“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

2. 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严把入口,防止流失

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坚决制止滥设,推动低效基金重组。压实国企主体责任,严守内控风控,严禁任用黑名单人员及违规任职。强化穿透管理,严控底层资产与退出,健全以长期业绩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司法联动:联合挂牌督办

针对跨地区、跨领域重大案件,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与信息共享。此举将有效解决“办案难”痛点,显著提升对违规机构的处置效率。

四、稳妥处置风险:出清存量与有序新增并重

关键词:注销、清理、常态化工作会商、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主导

遵循“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对经营异常、未展业、失联的管理人,以及未备案、已清算或管理人被注销的基金,由金融管理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动予以清理

风险处置组织实施主体明确为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等部门。这与强化源头防控逻辑一脉相承:一方面出清存量问题机构,另一方面通过严准入防止新问题产生,确保权责落实到位。

五、推动规范发展:分类扶持,重点支持早小长、硬科技与并购

关键词: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创投基金、并购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指导意见》在督促各方完善内控风控体系的同时,明确了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的并购基金;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服务中长期资金配置。

差异化监管是贯穿性原则。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投资阶段,并购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成为登记备案环节给予优先支持的重要考量维度。

六、保障措施:多部门协同,政策落地保障有力

关键词: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作为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指导意见》强调发改委、财政部、国资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各级政府的协同配合。这释放出明确信号:本次监管升级是顶层设计下多部委、央地跨区域统筹联动的系统性举措,执行力度与落地深度将远超以往。

后续立法与监管措施预期

《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的基础性文件,预示着后续将在以下方面推进立法和监管:

1. 法规体系持续完善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修订;补充管理人、信披、募集、托管等具体规则;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推动出台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专项司法文件。

2. 跨境资金流动审查趋严
严厉打击资金违法跨境流动,预计将在 QDLP 等跨境领域出台配套政策,为合规业务提供明确依据。

3. 差异化支持落实于登记备案环节
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基金,以及聚焦硬科技的并购基金,将在备案阶段获得差异化支持。

4. 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提升
常态化现场检查重点管理人;规范异地经营、违规代持等行为;强化私募证券交易监测;从严追究违规募集、自融自用、利益输送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5. 行业自律处置与黑名单制度
加大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规机构、出资人及从业人员。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体现了全链条、立体化的强监管理念。在明确监管方向的同时,也期待私募行业在规范化进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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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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