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后行为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
——(2026)最高法知民复 2 号、3 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作出裁定,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于经一审实体审理已认定侵权并判令停止侵害的案件,若在判决未生效期间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措施,由于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充分,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或有充分理由证明不符合保全条件,否则一般应维持原保全措施。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称“某苏州两公司”)分别就两项 GaN 功率器件及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发明专利,起诉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称“某科技两公司”)侵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科技两公司销售的 10 个型号 CoolGaN G3 系列产品中低压氮化镓功率晶体管构成侵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 500 万元。同日,苏州中院裁定责令某科技两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被诉产品,效力维持至一审裁判生效,某苏州两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现金担保。某科技两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审判决虽已认定侵权成立,但因判决尚未生效,被申请人仍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及时制止侵害,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采取行为保全。鉴于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复议阶段原则上应维持保全措施。具体评述如下:
一、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充分
涉案两专利均为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针对某科技两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维持专利有效,专利权稳定性较高。行为保全审查不要求技术方案必须明确落入保护范围,只要无充分证据证明明显不落入即可。在一审已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保全申请具备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二、不采取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
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持续侵权将抢占市场份额、造成价格侵蚀,损害权利人的独占权益和先发优势,此类损害难以通过金钱赔偿完全弥补。其次,若一审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仍未停止,特别是当侵权产品作为中间品流入终端市场后,将导致执行困难及诉累增加。最后,涉案产品技术迭代周期短(约 2-3 年),若等待终审生效,被诉产品可能已退出市场,导致停止侵害的判决失去实际执行意义。
三、当事人利益平衡倾向于权利人
一审法院已判令停止侵权,作为诚信经营者,某科技两公司负有先行停止侵权的审慎义务。其在判后继续侵权势必扩大权利人损失。因此,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公共利益与担保金额合理
被诉产品非社会公共产品,不涉及公众健康或环保等重大利益,且市场有替代品,采取保全不损害公共利益。某苏州两公司已提供 1000 万元现金担保,足以覆盖潜在风险。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科技两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行为保全裁定。
本案裁判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理念,对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在判后执行前的止损效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附:民事裁定书摘要
(2026)最高法知民复 2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
被申请人(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赛某两公司因英某两公司侵害其专利号为 202311774650.7 的"GaN 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向苏州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苏州中院在一审判令英某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500 万元的同时,裁定英某两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英某两公司不服,主张专利不稳定、未落入保护范围、无紧迫性及担保不足等,申请复议。
法院查明:
涉案专利经无效程序维持有效;一审判决已认定侵权成立;被诉产品自 2024 年 7 月上市,至复议审查时销售额约 30 万美元;产品迭代周期短;截至 2026 年 6 月 4 日,英某公司官网仍可下单购买被诉产品。
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稳定,一审已认定侵权,不采取保全将导致市场份额丧失及判决执行落空,且损害平衡有利于申请人。英某两公司关于专利无效、技术特征不符及公共利益受损的理由均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裁定。
(2026)最高法知民复 3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
被申请人(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 202211387983.X 的“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情结构与 2 号案类似,苏州中院在一审判定侵权成立并赔偿 500 万元后,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英某两公司以缺乏紧迫性、技术特征缺失(如“圆角”、“倾斜侧壁”)、担保不足及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申请复议。
法院查明:
涉案专利于 2024 年 1 月授权,经无效程序维持有效;一审判决已认定侵权;被诉产品销售情况及迭代周期与 2 号案相似;官网销售渠道未断。
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重申,在一审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保全的事实基础充分。被诉行为的持续性将导致难以弥补的市场损害及执行困境。英某两公司提出的技术异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且保全措施不损害公共利益。最终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