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27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某材料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厂区及设备整体出租。后因实业公司欠付租金,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关系。
实业公司抗辩称,该《租赁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为材料公司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双方实质构成合伙关系。实业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出凭证及生产销售单据等证据,证明自 2020 年 5 月起双方共同经营: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生产管理、人员安排及利润沟通;实业公司实际投入资金改造厂房、购置设备,双方共担经营成本。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认定法律关系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需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
经查,协议签订时材料公司身负大额债务,存在以租赁形式掩盖真实合伙关系以规避资产被执行的嫌疑。履约过程中,材料公司未移交厂区实际控制权,其法定代表人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双方聊天记录多次提及“合伙经营”“共同合作”“清算利润”;实业公司未按约支付首笔租金,反而承担改造、设备及人工水电等经营成本,材料公司亦未及时主张租金。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表示”,非真实租赁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案涉《租赁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鉴于双方共同经营、共担成本、共享利润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因合伙终止后未进行清算,材料公司依据无效协议主张租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商事活动以诚信为基石,合同效力评判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书面合同无法改变真实的合意与履约行为,刻意通过名实不符的协议规避法律义务、转嫁风险,既破坏市场秩序,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本案厘清了租赁与合伙的法律边界,明确否定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并对市场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合作中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以虚假合同掩盖真实交易目的。
厘清租赁与合伙的核心边界
租赁关系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使用权并支付租金,出租方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合伙关系本质特征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二者在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上差异显著。
完善证据留存机制
交易过程中应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与履约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还原真实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唯有直面真实交易关系,规范缔约行为,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助力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