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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忙拉群、刷单返利……公安部公布5起电诈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出借银行卡、帮忙拉群、刷单返利……公安部公布5起电诈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币跨境结算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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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高发,大量涉黑灰产人员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及互联网账号,从事推广引流、技术支持、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为强化以案释法、震慑犯罪,公安部今日公布 5 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协助转移涉诈资金

何某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 49985 元,并协助提现 49700 元以牟利。经查,何某在明知资金涉诈的情况下仍协助取现并移交团伙成员。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同时,何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将面临多重限制:金融方面,限制其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及支付账户功能;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及相关互联网账号注册功能;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案例二:利用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移涉诈资金

仇某提供实名微信账户转移涉诈资金 56900 元,获利 4000 元;高某提供实名支付宝账户转移涉诈资金 135842 元,获利 6000 元。两人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在 3 年惩戒期内,两人在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方面将受到与案例一相同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非柜面业务、通讯功能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公示。

案例三:架设“手机口”提供通讯支持

康某伙同侯某明知他人实施电诈,仍搭建“手机口”提供通讯传输服务,关联全国 3 起案件,非法获利共计 59338 元。两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九个月。此外,两人被列入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在金融账户使用、通讯工具注册及信用记录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案例四:利用社交 App 为诈骗团伙引流

陈某、李某、赵某等 7 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受害人邵某拉入虚假跨境电商投资理财群,协助境外诈骗分子建立联系,导致邵某被骗。该团伙每组建一个群聊获利 4 至 6 元,累计获利 4 万余元。因涉嫌诈骗罪,7 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上述人员均被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将在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领域受到全面联合惩戒。

案例五:利用亲属支付宝账户实施刷单返利诈骗

麦某怀受诈骗团伙指使,于 2026 年 4 月 9 日至 15 日期间,伙同弟弟并使用父亲、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通过小额返利诱导被害人,日均接单约 400 起,获利 1400 元。麦某怀因向电诈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罚款 1000 元。其同时被列为惩戒对象,2 年惩戒期内,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及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将受到限制。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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