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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介 | 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政策宣介 | 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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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2027 年起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19 号公告,明确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调整节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核心政策调整内容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两项主要税收优惠将被取消:一是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二是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政策。

政策调整后,纳税人新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以及在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此类车辆,均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额征收车船税。

旧规废止说明

本公告实施的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同步废止。

本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发布,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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