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广东中键国际
2026-07-03
4

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同类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涵盖车床、铣床、磨床及具备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负责。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针对本公告涉及货物,需严格执行以下填报规定:

(一)强化出口物项识别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但特性指标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禁限管制申报

参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对于 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须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下如实填写物项名称及描述(含特性、用途等)。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三)准确填报主体信息

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或电商企业名称替代。

(四)随附单据要求

报关单申报时需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随附单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信息一致性与通关管理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将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实施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的货物,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5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东中键国际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7715
粉丝 0
广东中键国际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52.1k
粉丝0
内容7.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