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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锋信环球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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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中国。此举标志着中阿两国在食品贸易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深化。

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许可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涵盖生产、加工、贮存环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需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核心条件:

  1. 合法捕捞: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安全;
    • 阿塞拜疆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
  3. 药物控制: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按规定执行。
  4. 检疫合格: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及相关疫病。
  5. 全程合规: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6. 标签规范:包装及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管理规定。

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书要求如下:

  • 语言要求:至少使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印制,填写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 内容完整:须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
  • 备案管理:阿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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