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 Law360 报道,2026 年 6 月 30 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简易判决,认定惠普、戴尔及华硕对 LiTL LLC 的便携式计算机专利享有默示许可,不构成侵权。法官裁定,三家公司作为 LiTL 专利被许可人的客户,直接从明示许可协议中衍生出默示许可,因此本案中无需论证产品是否具备“无不侵权用途”。
案件背景与诉讼历程
LiTL LLC 是一家总部位于波士顿的科技公司,成立于 2007 年,隶属于 TRI Ventures, Inc.,专注于便携式计算设备研发,持有约 66 项专利。2023 年,LiTL 起诉上述三家厂商,指控其侵犯涉及"Webbook"产品的专利组合,该专利技术可使笔记本电脑实现翻盖式与画架式两种支撑模式。诉讼初期涉及八项专利,后原告撤回两项。
核心争议: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
本案焦点在于默示许可的成立要件。LiTL 曾将专利授权给一家未具名公司,而被告均为该公司的客户。针对被告提出的默示许可抗辩,LiTL 主张被控侵权人必须证明其产品“无不侵权用途”。然而,Choe-Groves 法官明确指出,在默示许可源于明示许可的情形下,这一要求并不适用。
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本院认为,许可协议已授予被许可人的客户一项默示许可,允许其销售、使用或利用相关专利产品。鉴于被告作为被许可人的客户,已从 LiTL 与被许可人的明示许可中衍生出默示许可,因此在本案事实背景下,无需证明被告产品‘无不侵权用途’。”
此外,法官认定默示许可的第二项要件——“销售情形清楚表明应推断出许可授予”也已满足,遂驳回其他动议。
关联案件与后续关注
此前,LiTL 曾对联想提起类似诉讼但随后撤诉;微软也曾以介入方原告身份参与程序,寻求对其 Windows 操作系统不侵权的宣告性判决。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该案后续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