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购进商品,月末应合理估计入库成本。针对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的常见税务疑问,企业除积极催要发票外,还需掌握以下政策规定以妥善处理。
季度预缴时暂估成本是否需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暂估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性质:
-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方失联、破产或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第 1 项至第 3 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凭证不合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