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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不,是维持!——从“REE弘某”案看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再审改判?不,是维持!——从“REE弘某”案看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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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江苏某


2026 年 6 月 10 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某甲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上诉人珠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主张某丙公司销售标注“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空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取证视频模糊且证据单一,法院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王某、尤某煌作为公司员工,其收款行为属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某乙公司否认生产商身份的上诉,法院依据侵权实物标签、外包装标注及关联案件自认事实,确认为其生产商身份。

综合考虑某乙公司曾有侵权前科、某丙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关联诉讼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某丙公司赔偿 25 万元、某乙公司赔偿 30 万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与上诉理由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甲公司请求改判提高赔偿额至某丙公司 80 万元、某乙公司 100 万元,主要理由是一审未认定某丙公司销售特定标注空调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员工个人账户收款构成帮助侵权。某乙公司则坚称非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请求免除侵权责任。原审被告某丙公司及相关个人均认可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未认定某丁公司实施了销售标注有“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商品的行为,是否正确;2.一审认定某乙公司系标注有"REE"标识空调的生产商,是否正确;3.王某、尤某煌是否应当就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一审确定的判赔额是否正确。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不正当竞争指控,某甲公司提交的仓库录像无法清晰辨识“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字样,员工名片中该企业字号未突出使用,且某丙公司未承认销售该产品,仅凭询问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个人责任,王某、尤某煌系某丙公司员工,其收款行为属执行工作任务,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生产商身份认定,尽管某乙公司上诉否认,但被诉侵权实物内外机标签、外包装均标注其为生产者,其在关联案件中亦自认存在合法授权,结合其员工身着“富某电气”工作服等事实,足以认定其为生产商。

赔偿数额判定

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了某甲公司商标知名度、某乙公司曾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判侵权且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某丙公司存在全方位模仿及误导消费者等恶意情节、关联诉讼情况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某丙公司赔偿 25 万元(舒某华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公司赔偿 30 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END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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