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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开始,卡航、铁路、船运、理赔标准以及代理运输合同约定条款

2026年6月开始,卡航、铁路、船运、理赔标准以及代理运输合同约定条款 瑞安伟宏供应链有限公司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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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卡航、船运、铁路、赔偿标准及运输合同约定条款

卡航、船运、铁路运输合同条款及赔偿标准

第一条 运输方式及路线

本合同涵盖卡航、船运及铁路运输服务(统称“运输服务”)。具体运输路线由甲方依据实际运营状况统筹规划,并及时告知乙方。

第二条 运输风险及通用赔偿标准

1. 乙方确认知悉各运输渠道及路线存在固有风险,甲方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

2. 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货物丢失、海关查验扣没、包裹内物品短少等任何形式的损失,无论成因及程度如何,甲方均按人民币 15 元/公斤的标准进行统一赔偿,且不退还已收运费。

3. 除上述约定赔偿外,甲方不承担因损失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值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亦不对货物本身价值进行额外赔偿。

第三条 保险相关约定

1. 已投保货物发生约定赔偿情形时,按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未投保货物则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统一赔偿标准。

2. 若乙方认为统一赔偿标准不足以覆盖潜在风险,可另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率为保额的 10%,单票货物最高保额限制为人民币 3000 元。

3. 对于货值超过人民币 3000 元的物品,乙方须在发货前主动申报。甲方有权拒接高价值物品;若已承接并收费,运费不予退还。有特殊保险或运输需求的,须提前与甲方协商确认。

第四条 包清关、包税货物特别约定

1. 包清关、包税货物若在运输中遭遇扣没、丢失或部分短少,仅按第二条统一标准或约定保额赔偿,不赔付货物直接及间接价值,且不退运费。

2. 若包裹出现部分短少或丢失,且乙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甲方运输环节过错所致,甲方将按丢失部分重量依据第二条标准赔偿,运费不予退还。

3. 若乙方无法证明损失系甲方运输环节过错导致,甲方不予赔偿,且已收运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条款默认及确认规则

1. 乙方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仓库,即视为默认并完全认同甲方通过微信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的所有代寄服务条款及特别约定。

2. 乙方对条款或服务约定存疑,应在支付运费前核实确认。一旦支付运费,即代表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已收运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运输时效及货物破损责任

1. 甲方提供的运输时间仅供参考。因不可抗力、交通管制、海关查验等非甲方可控因素导致的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2. 甲方不对因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变质、发霉、损坏或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运费。

3. 运输途中因货物自身属性、包装不当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破损、划痕、挤压变形等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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