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明白卡
规范申报,护航贸易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依据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为 2015 版)。企业在申报时,应通过商品的品名、别名及 CAS 号进行检索,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二、产品合规保证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进口产品);
- 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及协议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适用于出口产品);
- 海关总署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三、进口申报填制规范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时,须如实填报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及目的地海关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
注: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需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1. 监管类别名称
监管类别名称对应 HS 编码第 11-13 位扩展码,体现商品的具体监管要求。
- 填报原则:应选择体现“危险化学品”属性的名称。若存在多个涉及危化品的名称,需根据货物实际危险性选择最匹配的一项,确保信息一致。
- 核心原则:遵循“先归类,后归危”,即在税则归类准确的基础上,再选择正确的监管类别名称。


2. 货物属性
根据包装情况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类别。
- 件装危险化学品:指使用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等包装的化学品。
- 散装危险化学品:指使用船舱、槽罐车等直接装载,无独立包装的化学品。

3. 危险货物信息
包含非危险货物判定、UN 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及包装标记五项内容。相关信息主要参考安全数据单(SDS)第十四项“运输信息”。
(1)非危险货物判定
属于危险货物的选“否”,不属于的选“是”。若选择“非危险货物”,其他危险货物信息栏可为空。
注: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概念不同,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但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
(2)UN 编号
即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 4 位阿拉伯数字。填报时不得含有其他字符,可参考 SDS 第十四项。

(3)危险类别
根据物质特性划分的核心分类体系,与 UN 编号绑定。主危险类别应与申报的“监管类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保持一致。
(4)包装类别
填写 SDS 上的包装类别。若货物属性为“散装危险化学品”,此项无需填写。
(5)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即包装 UN 标记,需从实际包装上获取。若货物属性为“散装危险化学品”,此项无需填写。

4. 目的地海关
需明确申报目的地海关,并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名称及代码,以便实施检验检疫。
四、随附单据要求
除准确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化学品正式名称: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品名”完全一致。
- 危险种类:填写实际的 GHS 分类,通常可在 SDS 第 2 项“危险性概述”中查询。
2. 《中文安全数据单》
必须包含完整的 16 项信息,不得有空项:
(1)标识;(2)危险标识;(3)组成/成分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释放措施;(7)搬运和存储;(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9)物理和化学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处置考虑;(14)运输信息;(15)管理信息;(16)其他信息。
3.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针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需提供具体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4.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散装产品除外)
标签应粘贴、拴挂或喷印在包装上,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及供应商标识等。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