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与吸引力,提升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核心举措包括建立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统一市价发行定价标准,以及简化控股股东参与定增的条件。
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
针对信息披露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在申请竞价定增时可采用“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模式。此举旨在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企业迅速捕捉市场窗口期,引导理性、有序融资,减少单次大额融资对市场造成的扰动。
二、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
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 20% 的前提下,大幅提升融资上限: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由 3 亿元提升至 6 亿元,净资产超 100 亿元的特大型企业上限提升至 10 亿元;北交所上市公司上限由 1 亿元提升至 2 亿元。同时,将授权主体由“年度股东会”调整为“股东会”,进一步增强融资灵活性。
三、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
明确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推动定价市场化。同时完善锁定期安排,进一步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四、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
支持运行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参与定增,发挥其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助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为此,此类发行的限售期将延长至 36 个月,以强化市场机制约束。
五、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
明确沪深市场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主体偿债能力的约束。
六、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
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规定,再次强调募集资金应当聚焦主业,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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