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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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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相关政策,优化保税监管制度,深化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商务部办公厅联合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两头在外”保税检测业务试点。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通知所称保税检测业务,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性能等检测后复运出境的活动

1. 适用产品领域

集成电路: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测试。

消费电子产品: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整机及其组件进行安全性、性能、兼容性及可靠性测试。涵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视听设备、智能家居及车载终端等。注:不包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及不良品等非全新器件的检测分析。

2. 禁止性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利用保税检测方式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业务,不得借此进行维修、拆解或报废处理。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试点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硬件与管理:具备专用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用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施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专账核算。
  • 系统与申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系统,实现耗用信息全程跟踪并按规申报。
  • 信用状况: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 其他要求: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试点申请程序

试点采取“地市初审、省级评估、部级核定”的三级审批机制:

  1. 地市级初审: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商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开展初审并制定全流程监管方案。
  2.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直属海关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商务部。
  3. 部级核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地方进行实地核验。

四、完善监管机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会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管、督查及服务保障。试点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遵照我国固废管理规定,原则上优先在国内进行处理处置。

五、工作要求与动态管理

  • 强化协作与风控:各地商务与海关部门需建立协作机制,密切跟踪进展,及时完善监管方案,有效防范安全、环保及海关监管风险。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应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义务。
  • 实施动态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情节严重或不适宜继续开展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可终止其试点资格并备案。
  • 总结推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调度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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