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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货代、工厂、外贸:警惕!两用物项出口严管重罚,整条链负连带责任

所有货代、工厂、外贸:警惕!两用物项出口严管重罚,整条链负连带责任 昊运跨境供应链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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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7 号公告明确:

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出口车床、铣床、磨床及类似加工设备,若申报稍有疏漏,海关将直接退单或启动长达 1 至 3 个月的研判鉴定。一旦违规,罚款可达货值 10 倍,责任人更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工厂、外贸公司、货代、报关行及货主,链条上每一环均需连带担责。

一、违规后果:全链条追责

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规,处罚措施如下:

  • 货值 50 万元以上:处货值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按 100 万货值计,罚款可达 500 万至 1000 万);
  • 货值不足 50 万元:处 50 万至 250 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
  • 连带责任:工厂、外贸、货代、报关行、货主一体承担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责任,不存在“不知情”或“非主观”等免责理由。

特别强调:追责覆盖全链条,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可以置身事外。

二、严管设备范围

公告适用范围为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特别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涉及可配备 2 个及以上“成形控制”轴、用于切削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的机床及其组合(如磨床对应编码 2B201)。

实践中,HS 编码落在8454-8465项下的折弯机、激光打标机、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等,也一并纳入对照管理。

重要提醒:只要产品功能、参数接近管制物项,不论是否最终认定为管制,都必须在备注栏主动声明“不属于”,否则可能被视为未如实申报。

三、出口申报必做的五件事

1. 明确物项属性并备注

  • 属于管制物项:备注“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备注“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即使指标接近也得注明)。

2. 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要素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参数查询”中查找对应类别的申报要素,逐项填写“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不得留空或模糊

3. 填写境外收货人全称

必须提供中文或英文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简称

4. 随附合同、发票和技术资料

报关时一并上传,技术资料需清楚描述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用途等,便于海关核验。

5. 确保所有信息完全一致

报关单、随附单据、物流信息之间任何不一致,都可能触发海关质疑程序。

四、海关质疑程序与耗时

若海关对申报信息真实性产生疑问,将依法启动质疑程序,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质疑可能升级为总署层面的专业研判,必要时移送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整个流程短则数周,长则1 至 3 个月,企业资金周转、交货期将全部受损,损失远不止罚款。

五、全链条紧急提醒

  • 工厂:必须如实提供设备技术参数,并主动告知是否可能涉管制;
  • 外贸公司:必须逐票核对产品属性,提前准备技术资料,不得依赖“万能”备注;
  • 货代/报关行:务必协助客户准确填报,切勿代填或简化,否则一旦出事,同样会被追责;
  • 货主: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快速放行=海关认可”。快速放行仅为形式审查,事后追溯照样重罚。

特别警告:即使在备注栏填了“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顺利通关,也不代表海关实质认可你的判断。一旦后续发现申报不实,追溯处罚和刑事责任一样不会少。

行动建议:建议所有涉及上述设备出口的企业,立即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排查在手订单,完善技术档案,并与报关行、货代逐一确认申报要素。合规是唯一的通行证,切莫用侥幸赌明天。

附: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7 号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 第 77 号

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据实填报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 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填报境外收货人全称。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保持一致。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5 日

本文根据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7 号公告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申报请以官方解释及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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