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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 海口市跨境电商协会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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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07 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9 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

(2026 年 5 月 29 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委托,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条件提供的有偿服务,涵盖技术审查、评估、检测、鉴证、审计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职责分工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改革及数据共享、信用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原则:实行资质许可管理的,许可实施部门为主管部门;许可与监管分离的,原许可部门为主管部门;无许可管理的,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主要部门牵头。

清单管理与精简优化

第七条 中介服务事项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实行清单管理。无依据不得作为办事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转为中介服务。清单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按照极简审批要求,可依法取消部分中介服务事项,或将申请人委托改为政府委托,或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

第九条 对风险较低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依法简化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和成果要件。

第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集中连片开发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土地勘测、环评、水保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单个项目不再重复评估。

信息共享与市场开放

第十一条 推进中介服务意见在部门间共享互认,符合条件的同区域、同类型项目不再要求重复提交。鼓励整合归并同一项目全流程中相同或相似的测绘、检测等事项,实现“一次开展、一次提交”。

第十二条 推进中介服务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放宽市场准入,禁止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符合境外单向认可条件的境外机构及专业人员可参与海南中介服务。支持培育优质机构,促进市场化竞争。

平台建设与运行规范

第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公开、机构入驻、自主交易等综合服务,免费开放且不得设置门槛。入驻机构须公开资质、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平台建立全程电子化管理系统及质量跟踪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信用评价参考。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专业规范,确保出具意见客观真实,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服务记录,妥善保存合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行为规范与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转让资质、超范围执业、串通投标、操纵价格、泄露委托人信息或利用中介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权自主委托中介,政务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依法可由申请人自行出具意见的,不得强制委托。应由政府部门承担费用的,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委托中介应依法选择,不得委托严重失信主体或本部门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对申请人已委托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行业自律与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制定自律规范,开展培训与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业规范及示范文本,指导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归集注册、许可、违法等信息并共享公开。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信用状况确定检查频次。对守法诚信机构提供便利,对失信机构予以限制。

失信惩戒与修复

第二十一条 对构成犯罪、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信用减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支持、取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三年。符合条件者(如满一年公示期、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可申请信用修复。

监督举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大厅、中介服务平台或 12345 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化审批、监管、执法、信用协同联动。中介机构应配合行政检查,不得阻挠妨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定违规行为,可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情节严重者,五年内禁止在海南自贸港从事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增设事项、指定中介、转嫁费用或设定执业限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人大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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