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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指南!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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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01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南

01 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及相关公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名单。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以上九类食品原料的种、养殖场必须办理备案。

02 备案条件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 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 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符合面积要求;
  • 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周边无污染源;
  • 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存放场所适宜,符合法规要求;
  • 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投入品使用、疫情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产追溯记录等);
  • 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饲养用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满足海关规定的其他备案条件。

03 备案流程

1. 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 窗口办理

前往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西安海关网站查询,或通过地图软件搜索。

3. 受理与审核

  • 材料齐全:隶属海关当场受理备案申请。
  • 材料不全:隶属海关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以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 审核通过:予以备案。

04 备案类型及材料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 3 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主要材料: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 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疫情疫病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4.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注: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

2.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所需材料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不同品类主要材料如下:

(1)出口水产品

  1.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原件)。

(2)出口蜂产品

  1. 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原件);
  2. 申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申请单位对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原件);
  4. 养蜂基地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5. 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原件);
  6.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用药规范、养蜂户购药须知等(原件);
  7. 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出口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3)出口禽畜原料

  1. 出口原料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合格证等资格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原件);
  4. 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原件);
  5. 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原件);
  6. 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4)出口禽蛋原料

  1. 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件):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5. 饲养管理制度(原件):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6. 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原件):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7. 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原件);
  8. 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05 注意事项

重点提醒:

  1. 种植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
  2.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位置或面积发生重大变化、周边环境较大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重新申请备案。
  3. 申请表空白表格和样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 政务服务 - 办事指南搜索“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或“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查阅下载。
  1.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名单。可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项下查看。

— END —

内容来源:阿拉关务人综合整理自西安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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