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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解读!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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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6〕355 号),旨在优化保税监管制度,促进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次试点聚焦于“两头在外”模式,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质量检测后复运出境。试点对象严格限定为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两大类。

1. 核心定义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对其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测试。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

重要限制:检测对象必须为全新生产器件,严禁包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及不良品。此外,除法律法规特别准许外,不得利用保税检测名义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业务,亦不得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此项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关键条件:

  • 硬件与管理:具备专用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用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施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专门科目核算。
  • 系统与申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跟踪并按海关要求申报。
  • 信用状况:企业海关信用状况不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三、试点申请程序

试点申请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批机制:

  1. 市级初审: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初审并制定监管方案。
  2.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直属海关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商务部。
  3. 部委核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地方进行实地核验。

四、监管机制与工作要求

1. 职责分工与固废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会同直属海关开展监管指导。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

2. 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环保或海关监管法规,将被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情节严重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可终止其试点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定期总结试点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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