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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自贸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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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保税监管制度,深化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商务部办公厅联合海关总署办公厅正式发布通知,将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两头在外”保税检测业务试点。

一、试点业务范围界定

本通知所指保税检测业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境外货物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及性能检测,随后复运出境的活动

1. 适用对象与品类

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开展以下两类业务的试点:
集成电路检测: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进行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验证,确认其符合设计及应用标准。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智能终端及其组件进行安全性、性能、兼容性及可靠性测试。涵盖智能手机、平板、笔记本、穿戴设备、视听设备、智能家居及车载终端等。注: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及不良品等非全新器件的检测分析。

2. 业务禁区

除法律法规特许外,严禁利用保税检测名义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业务,或通过该方式进行维修、拆解、报废等操作。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保区外企业申请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硬件与管理:具备专用场所及设备,对检测货物、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施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专账,清晰反映保税货物收发及收入情况。
(二)系统合规: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系统,实现耗用信息全程可追溯,并按海关要求规范申报。
(三)信用状况: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其他监管必要条件。

三、试点申报流程

试点采取“地市初审、省级评估、部委核准”的三级联动机制:
1. 地市初审: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会同海关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在内的全流程监管方案并完成初审。
2. 省级评估: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
3. 部委核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委托地方进行实地核验。

四、监管机制与工作要求

1. 完善监管与固废处理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联合直属海关分工协作,落实监管、督查及服务保障。检测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置。

2. 强化组织与责任落实

各地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动态优化监管方案,防范安全、环保及海关监管风险。试点企业须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3. 实施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情节严重的,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决定终止试点,并报多方备案。

4. 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总结,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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