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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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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自贸
2026-07-06
4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动
服务
贸易高
质量
发展及促进服务出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保税监管制度,深化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商务部办公厅联合海关总署办公厅正式发布通知,将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两头在外”保税检测业务试点。
一、试点业务范围界定
本通知所指保税检测业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境外货物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及性能检测,随后复运出境的
活动
。
1. 适用对象与品类
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批后可开展以下两类业务的试点:
集成电路检测:
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芯片(含晶圆),在研发、制造及封装阶段进行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验证,确认其符合设计及应用标准。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
依据相关标准,对新生产的智能终端及其组件进行安全性、性能、兼容性及可靠性测试。涵盖智能手机、平板、笔记本、穿戴设备、视听设备、智能家居及车载终端等。
注: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及不良品等非全新器件的检测分析。
2. 业务禁区
除法律法规特许外,严禁利用保税检测名义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业务,或通过该方式进行维修、拆解、报废等操作。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保区外企业申请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
硬件与管理:
具备专用场所及设备,对检测货物、料件、坏件及边角料实施专门管理;财务与仓库记录须设专账,清晰反映保税货物收发及收入情况。
(二)
系统合规:
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系统,实现耗用信息全程可追溯,并按海关要求规范申报。
(三)
信用状况:
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其他监管必要条件。
三、试点申报流程
试点采取“地市初审、省级评估、部委核准”的三级联动机制:
1.
地市初审:
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会同海关制定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在内的全流程监管方案并完成初审。
2.
省级评估:
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
3.
部委核准: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评估确定试点项目,必要时委托地方进行实地核验。
四、监管机制与工作要求
1. 完善监管与固废处理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联合直属海关分工协作,落实监管、督查及服务保障。检测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置。
2. 强化组织与责任落实
各地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动态优化监管方案,防范安全、环保及海关监管风险。试点企业须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3. 实施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业务。情节严重的,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决定终止试点,并报多方备案。
4. 总结推广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总结,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 年 6 月 25 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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