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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进口再生橡胶/固体废物

宁波海关/进口再生橡胶/固体废物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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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158 号

经大榭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6 年 4 月 20 日,当事人委托 SYD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橡胶一批(报关单号:310120261019969065,商品编号:4003000000,申报净重 48600 千克)。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该批货物中包含固体废物 11468 千克。经查,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工作疏忽所致。

大榭海关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固体废物。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认错认罚,并已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另查明,当事人曾因同类行为于 2026 年 2 月 4 日被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榭关缉违字〔2026〕28 号)。

上述事实有查问笔录、鉴定报告、查验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报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及退运材料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备减轻、从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原则,决定按减轻情节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8 万元。

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 A 座)缴纳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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