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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潜藏4大风险点

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潜藏4大风险点 走向税务合规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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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税务合规新知
作者:赵喆 朱珈琳
6 月下旬,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其下属 16 家农业分公司因从非职工家庭农场取得土地承包费收入,被判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需补缴 2021 年至 2025 年税款及滞纳金。此类案例警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有着明确的适用边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通过风险管理发现,企业若“过界”享受优惠,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模糊享惠主体边界

典型案例

A 集团总部对外发行债券后,以自身名义向下属二级公司放款并开具统借统还利息发票。随后,资金经二级公司转贷至三级新能源公司,再次转贷。二、三级公司在未开票、未申报增值税的情况下,对该业务适用统借统还免税政策,并将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通过比对申报数据、账套信息及资金流向,发现该多层级资金链条存在明显异常。

风险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以下简称"10 号公告”),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主体仅限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且利率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票面利率。政策明确两类合规模式:一是集团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债后分拨给下属单位;二是集团借款后由财务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分拨资金。
A 集团的核心问题在于混淆了享惠主体边界。集团总部作为统借方已享受免税,但二、三级公司获得的资金源自内部转贷,而非直接来自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这种“二传手”式的转贷行为不符合统借统还定义,不具备免税资格。最终,税务机关对 A 集团下属企业补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追缴滞纳金共计 1300 余万元。

合规提示

集团企业内部多层级转贷不具有免税主体资格。企业应严格审查统借统还各环节的出借主体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内部转贷纳入优惠范围。建议在业务架构设计阶段引入财税专业人员,避免“先搭架构、后补依据”的被动局面。

模糊业务实质边界

典型案例

B 公司为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直接融资租赁(13% 税率)和售后回租(6% 税率)。2022 年以来,B 公司整体增值税税负率仅为 2.6%,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享受相关即征即退政策,数据存在明显异常。
经查,B 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未按业务类型分别核算融资成本,而是以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占比为标准,对全部融资成本进行统一分摊后扣除,导致税基计算失真。

风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及 10 号公告,融资租赁差额计税政策延续至 2027 年底。政策规定,直租与售后回租允许扣除的是各自“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严禁混同分摊。直租销售额含本金,售后回租不含本金。若按销售额占比分摊成本,会导致高税率的直租业务多扣除成本,低税率的售后回租少扣除,从而系统性压低整体税负。
经核查,B 公司因上述违规操作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000 多万元,并抵减留抵税额 1100 多万元。

合规提示

融资租赁企业须严格区分直租与售后回租业务,坚守业务边界。必须按每笔业务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分别归集扣除,禁止以“销售额占比”等间接口径混同分摊。建议建立融资成本核算台账,确保差额扣除有据可查。

模糊条件适用边界

典型案例

C 集团为电力装备龙头,经两轮股权调整后剥离了实体制造功能。然而,该集团 2024 年仍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抵减金额达 2500 多万元。调查显示,C 集团内部多为管理与研发部门,无厂房、无生产工人,进项发票以外购成品为主,且大量开具经营租赁发票,租赁与销售业务占比超 60%。

风险分析

依据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 号文,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制造业销售额需占全部销售额 50% 以上。委托外部加工且自身不从事生产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C 集团虽主张产品由关联单位生产后整合,但其购进均为成品,缺乏独立生产能力。其申报的视同销售实为集团内“转手”业务,且采用净额法核算,不能计入制造业销售额。经测算,C 集团 2023 年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未达标,无法享受该政策。最终,该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 3600 万元。

合规提示

集团企业在股权重组或业务调整后,应动态自查优惠资格。一方面核实是否具备实质制造行为(如独立生产、原料采购等);另一方面梳理委托加工情况,此类销售额不得计入制造业销售额。加计抵减资格应回归至集团内实际承担制造职能的主体。

模糊总分进项边界

典型案例

D 新能源公司主营风光发电,分支机构在地独立纳税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优惠,总部汇总缴纳所得税并享受“三免三减半”。风险核查发现,D 公司总部 2024 年底申请留抵退税 2300 多万元,但其三年累计收入不足 100 万元,进销严重背离。经查,大额进项主要源于建设期的设备采购及工程款,发票集中开具至总部,而总部并无实体项目。
该公司建设期的大额进项未随业务下沉至分支机构,导致总部获取大额留抵退税的同时,分支机构仍在享受即征即退,形成政策套利。

风险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及 10 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除非一次性缴回已退税款。此外,即征即退及所得税优惠均要求单独核算。D 公司集中采购导致进项归属混乱,既违反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互斥的规定,又造成各优惠项目核算失真。
经辅导,D 公司主动缴回违规留抵退税 2300 多万元,并整改内部费用分摊机制。

合规提示

总分机构模式下的新能源企业,应在项目立项之初建立独立核算体系,遵循“谁受益、谁归集”原则,确保票据与进项跟随业务实质流转。享受即征即退的项目须单独设立辅助账,严禁与总部或非优惠项目混同。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审慎评估其与即征即退政策的互斥关系,提前规划适用路径,规避违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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