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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标法与常识的消亡

现代商标法与常识的消亡 国际知识产权观察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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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兰哈姆法与常识的消亡作者:Mark A. Lemley 本公众号致力于学术分享,尊重作者,尊重知识产权。


现代兰哈姆法与常识的消亡

作者:Mark A. Lemley



一杯奶茶,一个 Logo,一千万赔偿。茉莉奶白因 Logo 使用四叶花卉图形被路易威登诉至法院,一审判赔 1030 万元。这一案例引发深思:本属公共装饰语汇的简单图案,何以成为可被永久垄断的私权客体?公共文化中的符号资源经商业使用后,是否即可排除全行业的正当使用?

此类追问早有先声。1999 年,斯坦福大学 Mark Lemley 教授在《The Modern Lanham Act and the Death of Common Sense》中警示:商标法正偏离其“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制度初衷,滑向“符号财产私有化”。



一、引言


看似商人之间的私人争议,实则关乎公共福祉。当法院保护商业标识时,其裁判是否同时促进了公共目标与私人目标,值得追问。

五十年前,拉尔夫·布朗撰写开创性论文时,《兰哈姆法》颁布仅两年,现代商业形态初现端倪。五十年来,商业流通媒介从商品转向信息与品牌忠诚度。伴随商标与广告经济学理论的精致化,商标法发生根本性转向:评论者与法院日益将商标视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权”,而非承载产品商誉的工具。法院提供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将商标与其所代表的商品完全割裂。

遗憾的是,这些教义变迁缺乏新经济学理论的支撑,反而使商标法脱离了传统的经济学根基。布朗关于广告经济学的观察虽需结合新研究解读,但其关于商标法教义与经济理论契合度的哲学思考,在当下仍具重要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勾勒商标法的经济学基础;第二部分论证晚近发展趋势存在无限扩张正当性基础的风险;第三部分就如何恢复《兰哈姆法》的常识提出初步思考。



二、拉尔夫·布朗与广告经济学


布朗的研究进路是先确定商标法目标,再评判教义契合度。他认为商标法的核心在于“信息功能”:通过赋予专有权,激励企业投资产品质量并防止消费者受骗。正如勒尼德·汉德法官所言,商标侵权的实质在于误导客户以攫取交易机会。布朗坚决反对将商标视为本身具有价值的财产,或仅因竞争不公而予以保护。

经济学界对布朗的部分质疑作出了回应,提出了三项积极论证:其一,商标与广告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尤其对于具有“经验”属性或“信赖”属性的商品;其二,广告具有“信号传递”功能,高额投入暗示高质量;其三,商标推动了跨地域复杂组织的发展与特许经营模式的壮大。

尽管新经济学理论强调了品牌识别的效益,但并未消解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根本差异。专利与著作权旨在激励创造,故赋予强财产权作为回报;而商标法的唯一正当性基础是使公众便捷识别特定来源的产品。将商标视为财产不仅无助于实现该目标,反而带来高昂社会成本:压制政治与社会评论、阻碍竞争导致价格上涨、贫乏语言与文化、增加许可交易成本及诉讼风险。

更甚者,商标财产化诱发了机会主义行为,如抢注"2000 届”、笑脸图案等公共词汇与设计,企图独占用语本身的使用权。这与商标法保护来源识别的宗旨背道而驰。简言之,过去五十年间商标经济学理论虽日趋精致,但法律实践却大相径庭,布朗关于教义与理论相联系的关切在今天更具现实意义。


三、商标权边界的扩张


法院正以财产权观念取代商标法传统正当性基础,赋予商标所有人强大权利而忽视社会成本。这一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极端案例造法


商标法常通过新规则应对极端案例,随后将其广泛适用于普通场景,导致“教义蔓延”。

1. 淡化
淡化法针对借知名商标声誉销售非相关商品的行为,不以消费者混淆为前提。然而,法院随意认定地方品牌为“驰名”,将淡化教义扩张至非竞争性使用、商业外观乃至描述性商标的使用,实质上授予了与特定产品无关的“总括性商标”。

2. 产品造型
产品造型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从餐厅装潢到水龙头把手,几乎任何制造商都试图为其产品形状获取自动保护。这导致产品造型与来源识别功能的关联消失,更多是为了获取事实上的专利保护。

3. 域名抢注
为打击域名抢注,法院将“商业性使用”要求拉伸至极致,甚至涵盖非商业性持有。这一先例已被用于剥夺正当使用者的域名,包括批评网站和姓氏使用者。

4. 问题实质
现代案例将好理念推得过远。绝大多数产品造型不具备来源识别功能,大多数商标也未达到驰名程度。这些教义正被用于实现商标理论不支持的目的,如获取类似专利的保护或追求纯粹的财产利益。


2

品牌获得独立生命

法院不再视商标为商品的指代物,而是将其本身视为财产。

1. 商品化权
在体育队徽等案件中,商标本身成为商品。传统商标理论难以解释为何要赋予权利人控制非来源标识性使用的权利。这种“商品化权”将商标与其宣传的商品分离,脱离了防止混淆的理论根基,本质上是将商标视为可拥有的有价值之物。

2. 总括性转让与裸许可
商标法趋势允许商标脱离原业务或商誉单独出售(总括性转让)及未经监督的许可。这不仅缺乏经济学正当性,还削弱了消费者在商标与产品间的心理联想,加剧混淆风险,印证了商标法的财产化倾向。


3

践踏表达自由


商标权的扩张常以牺牲表达自由为代价。商标法被用于禁止艺术家模仿风格、作者使用特定词汇、讽刺性政治广告以及批评性网页等。此外,土地所有人试图利用建筑造型商标权控制景观呈现,干扰非商业性使用。这些案件中,被告并未混淆消费者,仅是在发表言论。这是赋予商标不受约束财产权的意外后果,严重侵蚀了公共话语空间。


四、恢复商标法的常识


面对商标权人获得的无法证立的财产权,法院应保持警惕,将有原则地适用既有规则作为解决之道。法院需追问:系争行为如何损害消费者?社会整体利益何在?正如布朗所言:“商业标识中唯一值得保护的利益,是免于销售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利益。”

法院应保护商标免于混淆及真正的淡化,但须抵制无限扩张保护类别的倾向。《兰哈姆法》并非普遍的反抄袭法。联邦淡化法赋予法院判断“驰名”的自由裁量权,应加以实质性限制。显著性与功能性教义、混淆可能性要求、合理使用及非商标性使用教义,均是防止权利不当扩张的有力工具。此外,第一修正案应成为抵御利用商标法压制言论的坚强堡垒。


五、结论


自布朗论文发表以来,世界巨变,但商标法与经济学思想似乎未齐头并进,法律已危险地脱离了经济学步调。布朗曾预言,若不加以约束,贪婪的社会将为车轮申请专利、为字母表申请著作权,并将日月注册为专属商标。

我们似乎正沿着这条路走下去。若不加小心,终将进入一个万物、ideas 与词汇皆被私有的世界,而所有人都将因此变得更加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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