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6〕645 号)
经北仑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26 日,当事人委托 JYX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 PET 瓶片一票(报关单号:310120261019989972),申报数量 19,519 千克,申报 C&F 总价 7,417.2 美元。经海关查验及鉴定,该批货物实为固体废物。2026 年 3 月 13 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直接退运出境;同年 4 月 1 日,当事人已完成退运。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责令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定报告、查问笔录及相关采购资料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完成退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80,000 元。
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221 号)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抵缴罚款,或采取其他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