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口猪皮夹带固体废物被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2 月 2 日,当事人委托 GLJ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二层蓝湿猪皮一票(报关单号:310120261019986564),申报数量 33537 千克,申报 C&F 总价 174392.4 美元。经海关查验及鉴定,发现实际货物中混有 220 千克属于固体废物的碎皮。2026 年 3 月 10 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直接退运;同年 3 月 27 日,当事人已完成退运出境手续。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性质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完成退运,且固体废物数量不足三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具备两个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221 号)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或以保证金抵缴,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