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148 号)
经大榭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6 年 1 月 19 日,当事人委托 JC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聚酯环氧混合物(报关单号:310120261019990422,商品编号:3907999990),申报总净重 46,370 千克。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确认,该批货物中包含 5,020 千克橙色聚酯环氧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
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固体废物入境。大榭海关于 2026 年 3 月 4 日责令其退运。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动认错认罚,并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上述事实有查问笔录、鉴定报告、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货物清单、报关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及退运材料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规定的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海关决定按照减轻情节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6 万元。
履行方式及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前往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 A 座)缴纳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金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保证金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